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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风老人取款殒命 当地农信社整改

广东高州农村信用社此前要求“本人亲自到场”;专家建议银行对存款人提款精细化管理

2013年10月20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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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七旬老人突发中风,危在旦夕。子女去银行取存款,不仅被要求开各种证明,还必须老人“本人亲自到场”。反复折腾中,老人在营业厅撒手人寰。这起发生在广东省高州市农村信用社的事件,引发网民对银行“霸王条款”的质疑。

  老人在营业厅死亡事件后,高州农信社及时整改,出台了老弱病残等特殊服务的详细操作规定,存款人神志不清的,用于救治病危不能提供密码的,亲属可以凭镇以上医院证明,代办取款。

  老人在营业厅离世

  邓锦方老人家住高州市新洞镇新德村。9月27日清晨,老人突然发病,儿子拿老人存折到高州农村信用社取钱救命。

  邓锦方的儿子邓汉尧告诉记者,发现父亲情况不对后,弟弟邓汉林拿着老人的户口本和一、二代身份证,赶在9点钟开门前,到达农信社营业厅等着取款。工作人员发现老人两代身份证名字不同,一个是“邓锦方”,另一个是“邓锦芳”,就要求邓汉林去村委会开证明。等开好村委会的证明,又要求出具派出所盖章的证明。等拿来这两份证明,又要求“存款人亲自到场领取”。

  于是,邓家兄弟俩找来双轮板车,在上午11点,把老人送到营业厅。高州农信社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在邓家兄弟与工作人员交涉争执当中,下午1点左右,奄奄一息的老人在营业厅离世。

  至少发生6起老人难取款

  据了解,当地农村老人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在银行存一些应急钱,所谓“棺材本”。老人病重,存款就用来“救命”;老人过世,存款就用来办丧事。

  由于农村老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为了照顾一些记不住密码的农民,信用社发的是无密码存折,规定取款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和存折亲自到营业厅办理。当存款人出现病重、神志不清、死亡等情况时,“亲自领取”就成为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存款人死亡,必须是确定继承方案以后,其父母、配偶、子女等所有继承人全部到场,才能办理相关领取手续。但这项“硬规定”却成为许多家庭“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有人甚至选择放弃取款。

  在邓锦方老人所在的新德村委会,村民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就至少发生过6起老人去世后银行存款难以领取的情况。村委会主任莫延章说,类似情况在农村经常发生,按照银行规定,必须要有所有继承人的签字、村委会和司法所的证明,才能取出存款,每宗由司法所提供的公证又需要300至500元手续费,而绝大多数老人身后存款不过千八百元。

  “依制度办事无可厚非”

  一边是舆论批评银行制度缺乏人性化;另一边,银行却称自己严密的防范制度是必要的,做法“无可厚非”。在记者采访的农信社和广州其他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工作人员列举各种储户冒领的个案。“制度是用来保护客户的利益。存款不敢随便给人,万一给错了,风险谁来承担?”高州市农信社理事长梁擎说。

  ■ 建议

  “可让当事人亲属先发表声明再取款”

  据了解,银行对于存款人“冒领”“误领”引发的纠纷和损失,几乎是采取“零容忍”。银行以“保障储户利益”为名,对取款设置了一道道严丝密缝的障碍,用极其苛刻的霸王条款,对存款人“严防死守”。

  采访中,业内人士建议:银行服务应当以人为本。对存款人提款进行精细化管理。比如,按取款数量分等级,简化小额钱款取用程序,万一有极个别冒领、误领,对于银行来说,其风险完全在可控范围。

  广州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北元说,储户发生意外事故、昏迷或暂时失忆客观上都是可能出现的,而目前的规章制度只是应对通常情况,像出车祸昏迷、酒喝多了这种暂时性行为能力“丧失”,并没有被当作“无行为能力人”。法律在这方面存在不足,应进一步完善。如碰到特殊状况,可赋予夫妻彼此特殊的权利,以获得对双方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此外,一些专家建议,通过提出声明的方式降低银行陷入纠纷的风险。比如急等救命钱时,由当事人亲属发表声明称代领上述存款,保证将领取的款项用于患者的治疗,并愿意承担因领取款项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而对于继承情况,也可由某个继承人发表声明,先行取款,再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2009年,中国银行业协会曾经发文,要求各金融机构为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做好人性化服务,比如开设特殊用户绿色通道、做好柜台延伸上门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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