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收集审查实施细则》;确认未成年人年龄证据规范化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你真实年龄和户籍登记的一样吗?属相是什么?登记的是阴历还是阳历?”今后,昌平公安机关在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要清楚确认其年龄。
昨日,昌平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收集审查实施细则》,减少审查起诉中因年龄错误而产生的审查问题。这是北京市检察系统首个针对未成年人责任年龄制定的细则。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查清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办理刑事案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这些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很大风险和困难。据介绍,2012年至今,昌平检察院未检处共受理案件145件233人,其中年龄有问题的案件就有8件9人。比如,存在户口申报时瞒报、谎报或随意改动户口;因当地登记习惯户籍登记农历而不是阳历,以及作案期间篡改户口。
因此,为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审查、固定、确认涉罪未成年人年龄证据规范、统一化,昌平检察院未检处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和昌平法院、昌平公安分局会签。对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提供了指引和标准。
未检处处长于晶蕊说,问清嫌疑人年龄对今后审查工作起到很大作用。避免了在公诉阶段,因年龄证据错误使公诉人陷入被动。
■ 案例
为上学改年龄 检方多方核实
为早上学改户口,小刘没想到“年长两岁”却面临重罚。为确定小刘年龄,昌平检方赴出生地审查出小刘真实年龄,保障了他的权益。
2011年12月9日,在昌平区一所中学的门口发生了20余人的群殴案。赵某的妹妹因和同学发生争吵,让哥哥赵某纠集人出头,斗殴造成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20余人被公安机关控制。
2012年12月,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后,昌平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根据证据材料对赵某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审查。但在审查过程中,一个繁琐的问题出现了:斗殴双方人数众多且多系未成年人,具体年龄对刑事责任有很大影响。
一名参与者小刘的母亲提出,自己孩子虽然户籍登记出生日期为1992年8月20日,但这是为了早上学,其实他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20日,即案发时不满18周岁。
为了核实确定小刘年龄,承办人找到他所在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母亲分娩记录,证实小刘的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8月20日。同时,承办人发现,小刘亲姐姐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21日,按分娩周期推理,小刘的出生时间不可能为1992年8月20日。因此,小刘的出生日期应认定为1994年8月20日,案发时其年龄为17周岁,这样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新京报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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