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询问,聚焦“国家财政科技资金分配与使用”
| ||
昨天上午,科技部部长万钢、工信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和其他4部委负责人一起,一大早来到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他们不是来作报告的,而是受国务院委托来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来自7部委的9位负责人,坐成一排,逐个回答来自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截了当的询问,一个部长回答不完整 ,另一个部长马上补充。
9轮问答,直指中国国家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和分配的要害。除了现场回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国务院须在6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开场】
限时问答 答不清可追问
上午9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联组会,150余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场。
在众多报名提问者之中,7名委员获得在规定时间内的提问机会。他们与9位部委负责人相邻而坐。会场中央没有摆鲜花绿植,取而代之的是3个面向不同方向的大钟,提醒提问和回答者时间。
会议主持人、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王晨宣布规则,提问限时3分钟,回答限时10分钟,提问人或其他委员认为回答不清楚,可以追问。“提问回答都要简明扼要,有的放矢。”
【焦点1】
科研项目信息能否联网?
杨震委员说,近年科技项目种类繁多,分属几十个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管理,甚至包括人事、组织部门,国家、省、市甚至一些县都有各种项目,互不通气,这会导致重复支持,资金浪费。科研项目管理,能不能全国联网?
万钢回答说,对这件事,说句实在话,我心里有点矛盾。从科技的角度,我们希望形成一个多部门、多行业、多元化、多主体的投入格局;另一方面,这种不同的管理机制、不同的立项流程,又造成了分散、重复、浪费。
我们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思路不适合,在项目管理方面,存在着重立项、轻验收的现象。下一步,科技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化科技项目的管理改革,这里也包括项目验收。各部门互联互通,需要下很大的努力,但是我有决心做到这一点。
【焦点2】
挪用科研经费如何治理?
严以新委员说,阻碍科技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根本问题尚未解决,这就是科技分配制度设计不合理与管理不到位,科技经费分配制度是重物轻人,劳务费与资金费所占比例太低,导致不得不违规作业。该怎么疏?该怎么堵?
万钢回答说,我可以负责地告诉各位委员,从审计结果看起来,大多数课题实施的情况是好的,违法违纪现象是极少数。目前,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正在制定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改革措施,包括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信息系统、国家科技报告体系,实现各部门科研立项、科研经费监管工作的信息共享。
我们正在考虑,是不是要把结余经费放到实施效果好、管理规范的单位,让他们继续用于科研。
教育部副部长杜占元表示,现在高校确实存在一些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甚至个别违纪违法的现象,大家对这些现象是深恶痛绝的。我们认为加强对高校科研经费的管理非常必要。
■ 法律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成焦点
众委员建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容”
●环保法修订草案
新京报讯 (记者金煜)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环保法修订草案。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成为与会人员关注的焦点。
对如何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不少与会人员提出建议。
莫文秀委员认为,民诉法规定,“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环保法修订草案中,作了“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的限制,两条法律之间有一定矛盾,建议直接沿用民诉法的规定,使相关法律衔接一致。
吴晓灵委员表示,应该对公益诉讼持更加欢迎和开放的态度。她认为,只有老百姓走上依法维权的道路,社会才能进入法治的轨道。
谢小军委员认为,如果地方上出现大量的环保问题,都让全国性社会组织提起诉讼,这是不可行的。他认为,地方性的环保组织,如果是合法的,信誉良好的,也应当允许它作为诉讼的主体。
李路委员表示,目前的主体资格排除了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忽视了各地区的差异性,而且,全国性的组织对基层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很可能鞭长莫及和力不从心。
任茂东委员建议,如果还没有成熟的考虑,可以只作原则性规定,而不要一刀切,因为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在我国还在完善中,一些具体做法还要在实践中发展,大家都相信最不希望看到的是,由于这一条的规定,反而限制了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链接】
十余家组织或获公益诉讼资格
按草案规定,有十多家社会组织可能符合要求,具备公益诉讼资格。但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做过环境公益诉讼业务。
而一些有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尝试的民间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等,在地方民政部门注册,而非民政部注册,也非全国性社团组织,根据草案规定,将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作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
篡改商品生产日期将吊销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会议。草案明确了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进一步细化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素明说,我国在食品领域用得比较多的物流信息码,是包括生产厂家、运输业、消费者在内的整个供应链中的一个共享数据,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实中常有不良商家将其破坏掉,如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就能起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