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5:评论周刊·观察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B05:评论周刊·观察

“司法解释”需要与时俱进

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分享: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这是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的第17部司法解释。

  那么,什么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如何制定的?实行过程出现问题,如何启动监管机制?

  司法解释如何“解释”

  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其内容必须与上位法律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做到对上位法条款进行具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一般是指司法机关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追根溯源,早在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定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等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与此同时,由于全国人大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对立法进行解释。

  面对这种状况,制定司法解释成为最高法的主要工作职能之一。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各个业务部门完成。

  在制定过程中,由于司法解释的主要功能是对于上位法律进行有效补充,因此,在制定时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与上位法律的内容保持一致,并做到对上位法条款进行具体细化,增强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制定司法解释与当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遇到目前法律和相关法规没有涉及或规定较笼统的情况,对于这些新情况,地方法院会立即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如何制定

  制定一部司法解释,需要经过调研、起草、征集意见等环节,整个过程需要1年到2年的时间。

  一般来说,制定一部司法解释首先要进行调研,调研后由起草团队征求各方意见后进行起草。起草后,起草团队还要征求相关部门、学界和社会相关人士的意见,最后出台。

  总体看,一部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需要1年到2年的时间。

  以《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部司法解释进行了1年多的调研,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后,分别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最终完成。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从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一共制定了132部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平均每年制定30余部。比如,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高发,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环境污染事件逐步进入公众视野,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制定从法律层面上对新形势下的各类犯罪起到了有力的威慑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条文更为细化具体的司法解释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不过,司法解释有时并不能完全满足各种类型案件的审判需要,最高法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案例等形式更加细化地指导各地法院审理相关案件,避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公正地审理每一起案件。

  如何清理司法解释

  个别司法解释存在着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是清理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在制定司法解释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对已经不适宜当今审判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宣布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44个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清理司法解释除“两高”外,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同样拥有权限。

  2011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启动对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在最高法梳理出的单独和联合制发的现行有效的3351件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纳入清理范围有1600件,其中确定废止的有715件,修改的有132件,保留的有753件。

  “个别司法解释存在着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形式不规范等问题是清理的主要原因。”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举例说,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司法解释,涉及婚前夫妻双方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和孳息的问题,司法解释认定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解释完全违背了婚姻法立法的基本意图,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条司法解释一出,在全国引起了很大风波,有的老百姓评价它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原则。”该人士说。

  “司法解释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司法解释实际上是直接对某一部法律作系统、全面的解释,导致了所谓‘司法解释立法化’的问题。”法学家出身的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清理司法解释是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说得再透一点,就是要消除司法权扩张,甚至侵害立法权的现象”。

  对于司法解释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对声音较大的问题,洪道德称,一般来说,司法解释出台前都会征求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出现类似问题,在对外发布征求意见稿阶段就会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会根据社会各个方面的声音修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从目前来看,司法解释真正出台后社会反对声音较大的情形非常少。不过,对于征求意见的形式和方式上,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应该更多地从公众角度出发,用更方便公众参与互动的方式征求意见,确保公众能够有效参与。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 链接

  关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几个法律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提出一些法律问题要求解释。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某些法律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响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加强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现对法律解释问题决定如下: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二、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四、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做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节选)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