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向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行贿,共计人民币36.7万余元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向北京市交管局原副局长隋亚刚行贿30余万,北京一家电脑公司近日被北京一中院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80万。
三次行贿36.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1年间,北京博瑞巨龙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巨龙公司)及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为了使得该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的信息技术项目,多次向当时担任北京市交管局信息通信处处长、交通科研所副所长、所长、副局长的隋亚刚提出请托,并三次给予隋亚刚人民币共计30万元,澳大利亚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6.7万余元)。
隋亚刚曾供述,2000年他准备送女儿去澳大利亚留学,须开具存款证明,当时就跟沈某说让其帮忙开具30万元的存款证明。沈某等凑齐了钱,隋亚刚就让爱人东惠玲去找人办理了30万元的存款证明。开具存款证明后,这30万元一直没有还给沈某。
原副局长提前“放信儿”
其同时承认,2009年左右,隋亚刚、东惠玲和沈某夫妇在一起吃饭,沈某问东惠玲何时去澳洲看女儿。正好当时沈某刚从澳洲回来,还剩下一些澳元没有用完,于是就给了隋亚刚。
隋亚刚承认,他一般都是提前向沈某透露交管局的技术规划、资金规划,向其透露其公司参与特定项目规划的可行性,向其提前透露项目的关键数据、参数、技术要求等,放宽参与招投标的资质便于其公司参与投标,从而帮助其公司承揽了北京市交管局的大量工程项目。
法院一审认为,博瑞巨龙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故判处罚金80万。鉴于沈某本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此前,法院已一审判处隋亚刚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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