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称“不属于政府信息”
新京报讯 (记者胡涵)想向“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市民孙先生向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递交了“公开已聘用社会监督员姓名与联系方式”的申请。10月25日,交通执法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回复称,社会监督员的信息不属于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再答复”。
市民欲找社会监督员反映情况
10月初,孙先生在交通执法总队官网上看见一则“总队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的新闻。新闻称,总队召开了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各位监督员“针对总队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孙先生称,他想与社会监督员沟通情况,反映问题。
10月8日,孙先生依照程序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并送到交通执法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请公开交通执法总队聘用的2013年度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总队称监督员不属“政府信息”
10月25日,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向孙先生回复了一份“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告知书称,孙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这答复让孙先生疑惑,“不公开姓名和联系方式,我们有问题怎么找他们反映?”
昨日,记者以要求公开社会监督员联络方式的名义拨打市交通执法总队的电话。监察科的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还没到换届的时候,而想要社会监督员的联络方式,需要留下姓名和联络电话,等待回复。
■ 调查
多部门聘社会监督员后再无下文
据了解,北京市目前并未针对聘请“社会监督员”出台明确规定,但已有不少部门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如北京市国土局、司法局等均制订了相关规范。
这些规范文件中,均明确规定“社会监督员”需要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作为“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
但这些部门均未公示“监督员”的姓名身份等信息,因而变成“断尾新闻”。对类似的消息进行整理可以发现,社会监督员的信息公开,大多以“聘请”始,以“座谈会”结束,缺乏对社会监督员聘请结果和名单等信息的公示。
■ 律师说法
政府应主动公示“社会监督员”信息
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张文钧律师称,社会监督员制度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接受民主监督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社会监督员的信息属于应被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张律师称,被聘用的监督员承担着收集并反映民意的使命,这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并参与。因此,政府部门在聘请社会监督员后,应当主动公示相关信息。
而政府部门不主动甚至拒绝向公民公开社会监督员联系方式的行为,从本质上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客观上也阻碍了公众知情监督权的行使。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