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出售手机卡公司未实名登记,致其手机无法追回
新京报讯 (记者卢漫)马先生的苹果5手机不慎丢失,他发现手机已被人激活,找到出售该号码的公司,对方表示该号码出售时没有实名制登记。
马先生认为,售卡公司违反了相关手机实名制规定,致警方无法将手机追回,故起诉售卡公司,要求其赔偿。
昨日,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马先生称,7月15日,他乘坐出租车时将苹果5手机丢失,8月23日,他在网上花钱买了找回手机软件查询,结果显示,其手机在8月3日被人激活。经民警调查,一联通的“132”号码正在使用他的手机。民警致电该号码,一女子接电话,称手机是其花1500元在路边买的,并拒绝送回手机。
马先生说,经警方调查,该“132”号码的实名登记是某通讯器材公司承认,出售时没对号码实名登记。
“他们出售手机卡时没有实名登记,使我的手机无法被追回。”马先生认为,该通讯器材公司违反工信部2010年9月1日发布并实施的有关要求手机实名制的规定,故要求被告赔偿其买苹果5手机时花的5000元。
庭审中,被告某通讯器材公司经理赵先生证实,该“132”号码确是从其公司出售,但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他是这部苹果5手机的机主。
赵先生表示,原告提出的“201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手机实名制规定”是倡导,强制性规定是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那张手机卡是9月1日前出售的,我没有违反规定。”
昨日,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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