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单位以“不能透露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新京报调查发现,监督员几乎仅在座谈会露脸
新京报讯 近日,有市民向市交通执法总队申请公开“社会监督员”联络信息被拒。交通执法总队称,“社会监督员”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本报10月30日曾报道)
昨日,记者以市民身份致电聘有“社会监督员”的12个部门和单位,除了两部门已无社会监督员,仅保监局一家曾公开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信息,而面对记者的信息公开要求,也仅有顺义区计生委明确承诺“可来单位索要”。
10单位仅保监局公开监督员信息
“社会监督员?我不清楚这个事儿”,这是在昨日调查中,记者得到的最多回复。
综合此前报道,记者共选取了12个单位调查“社会监督员”公示情况,包括市公安局、安监局、司法局等在内的12个部门单位。其中,水务局和交管局目前已不再聘请社会监督员,其余10个部门单位中,仅有保监局曾于去年公示了“监督员”的聘请结果和信息。
未公示信息的9个部门单位,目前均聘有社会监督员,但在其官网上找不到聘任结果和监督员信息。部门工作人员证实,这些监督员信息目前尚未公开。
回复称“上级文件未要求公开”
对于记者提出公开“监督员”信息的要求,仅有顺义区计生委承诺“市民可亲自前往该单位查阅”。其余8个部门单位中,有5个明确拒绝了记者信息公开的请求,还有2个表示“不清楚”。
至于不公开原因,主要分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不方便透露个人隐私”和“上级未要求公开”三方面。
除交通执法中队外,北京市住建委的一名工作人员也称,监督员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但可以留下联系方式,等待监督员联络。
公交集团工作人员称,社会监督员是“义务服务”,因此不便透露个人隐私。曾于2007年聘请郑渊洁等人担任警风监督员的市交管局也表示,因为聘请的人很多是“知名人士”,因此,“不能随便透露他们的个人隐私”。
市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如果需要公开,上级文件中会注明,但目前聘请社会监督员的文件中,并未注明公开要求,因此不予公开。
■ 现象
监督员构成“精英化”
早在1995年就曾有媒体呼吁,社会监督员不宜过分“官化”“精英化”。而这次调查中,记者发现,北京市各政府部门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仍然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政府官员和知名人士为主。
市国土局公布的《聘任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称,社会监督员可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各级人大、政协委员及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中选聘。
根据2011年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发布的消息,其聘请的9名社会监督员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制办、西站地区管委会、市公交保卫总队、市非紧急救助中心、西城区人民法院、首汽集团、市长途汽车公司相关负责人”。
北京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称,去年水务局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中有部分是政府官员,“几乎全是副处级以上”,此外,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业内专家。
昨日,市民孙先生也对此提出质疑,“监督员都是政府官员,谁都知道官官相护,这还怎么监督?”
监督员仅露脸座谈会
在市交通执法总队官网,以“社会监督员”为关键词查询可发现,除2011年8月16日登过“总队聘请新一届社会监督员”的消息外,这9名监督员只在两次座谈会里短暂“露脸”。
在其余部门官网中查询可发现,这些监督员自被聘请后,几乎都只在形形色色的“座谈会”上露脸。
在市交通委网站上,市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在今年年初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消息,仅有183个字,其中既未提及监督员的姓名,也没提及监督员的具体意见建议,只说“社会监督员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国土局此前曾在《聘任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除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检查外,社会监督员也有义务主动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执法和廉政情况,并负责沟通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北京市水务局工作人员称,他们此前聘请的社会监督员任务包括监督决策、提出意见和“把话向上传,把话向下传”。
而根据公开的信息,“传声筒”的作用并未显现。对此,市民孙先生质疑,这些社会监督员究竟是谁,他们开座谈会有什么用?
多数监督员找不到
市民黄先生曾想向市交通执法总队的社会监督员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他称,自己依照程序填写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并送到交通执法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请公开交通执法总队聘用的2013年度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但此后,他收到一份“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书称,孙先生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不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宋先生也有过类似遭遇,他曾有一个社保方面的问题想反映,查询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官网,发现设有社会监督员,但并未公布任何姓名与联系方式。
他向该局工作人员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回答说他们也不知道这些社会监督员的联系方式,甚至说根本不清楚是否设立社会监督员和由哪个科室具体负责。”
“后来我也查过北京很多单位设立社会监督员的消息,但查到的结果大多只有设立时发过新闻,至于这些人是谁,如何联系,他们平日做过什么工作,反映过哪些问题,解决情况如何,都无从得知。”宋先生说。
“既然设立这样的职位目的是为百姓服务,那百姓就应该有起码的知情权”,宋先生说,“另外,社会监督员本身的一项义务,就应该是接受老百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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