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单位以“不能透露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新京报调查发现,监督员几乎仅在座谈会露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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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职经历
北京公交、热力集团社会监督员 王秀海
“反映的问题,公交公司都反馈”
一般来说,很多部门单位会选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士和媒体人士等担任监督员,这些年我先后担当过很多单位的社会监督员。
近年来,很多单位对社会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我们也都按规定履职。比如所担任的公交监督员,日常工作主要分为明察、暗访两项。
明察是根据公交公司的安排,由公司带领监督员们一起前往指定车队等地,进行检查并听取报告。
暗访是监督员以乘客身份乘车或进站暗查,发现服务态度差、甩站、不报站名等问题,记录下来,定期整理成书面材料,通过邮件发送给公交公司指定对接人员。对较为紧急的问题,监督员会立即给公司打电话反映。
我作为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公交公司基本都有反馈,有时是车队队长打电话告知处理情况,或定期开会时,公司一并回复。
监督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公交公司未对外公布,如果公布了电话,每天接个不停,也会影响本身工作。不过,我会告诉同事我的监督员身份,有时也会让他们填些相关调查问卷。
北京保监局首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 张健
“监督一年多开了10次座谈会”
我的本职工作是律师,有多年金融、保险行业相关案件的诉讼经验,对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这是保监局聘用我作社会监督员的原因。受聘人员都是由单位推荐,保监局也进行了专业资质的审核和考察。
因为我们是这个行业的首批监督员,开展工作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目前主要是秉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对消费者与保险公司间产生的纠纷予以调解。
此外,监督员们在定期举行的座谈会上,会对发现的行业问题和案例进行讨论,像应对一个专业课题一样分析研究。这种座谈会,从去年8月至今已开了近10次。
监督员所发现的问题,会通过邮件、电话和座谈会告知保监局稽查处指定联络人,保监局已就我们所反映的问题,约谈过相关保险公司。
不过,对于这个新兴职务,很多消费者还不了解,官方宣传力度也不太够,只在一些行业报会发布相关信息。
匿名社会监督员
“提20多条意见从未得到反馈”
日前,记者在联系一些社会监督员时遇到重重困难,聘用监督员的部门单位均未公布过联系方式,此外,一些监督员并不愿接受采访。
几位不愿公开身份的社会监督员称,自己极少参与相关工作,“感觉是个流于形式的面子工程”。
有社会监督员称,被聘用后,“单位从未告知让我们具体做什么,工作活动一年也没一两次,或是开一次座谈会,大家轮着说好听的。”
“和我一起受聘的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气的人,平日自己工作很忙,根本没时间做社会监督”,该监督员称。
“其实聘我做社会监督员的部门,原本就有电话、网络等投诉热线,并设专职科室”,他认为,与其聘用华而不实的社会监督员,不如把精力投入到完善原投诉信访渠道上。
连续两届被北京某政府部门网站聘用,负责教育、交通行业政风行风监督的志愿者孙先生称,受聘后向网站提过20多条发现的问题,但从未得到任何反馈。
■ 专家说法
选拔机制或致
监督员履职不力
专家认为应投票选举社会监督员,公众能自由申请
“选拔机制有问题,权力来源有问题,当然不够积极”,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晖称。
赵教授表示,目前大部分社会监督员一经任命就“杳无音讯”,根本原因还在于选拔制度不合理。“既然是公民监督政府的形式,就应该从下至上的选拔,公平公开”,赵教授称,大部分监督员的选拔主要是靠政府部门自己定,被聘请的人即使有能力,也不一定有意愿履职。
这种选拔方式使得监督员从本质上丧失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这与履行监督职责相矛盾,“既然是政府部门选的人,当然不会全力监督政府”,赵教授称。
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也同意这个观点。他认为,社会监督员制度“在设立之时,有关部门就应对其性质、定位、选拔和产生机制、权利、义务等进行规定,赋予社会监督员合法性,同时提供必要的办公支持”。不然,在现有体制下,“社会监督员”是一个形式大于意义的设置,更多时候容易沦为形式主义的做法,给人产生“作秀”嫌疑。
赵教授表示,“社会监督员”制度并不具有普遍性,在西方国家,或者是当政府部门信息透明公开到一定程度后,“社会监督员”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但他同时称,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未完善的情况下,“社会监督员”的机制仍有其意义,可以作为公民获取信息的一个有益补充。
“社会监督员制度是没有固定下来的,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产生了很多问题”,赵教授称,“应当尽快确定规范,使这一制度固定下来”。
据其介绍,社会监督员制度应当首先改革选拔机制,确立选拔标准,让公众可自由申请,并进行公开投票选举。而目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是政府官员本身就有监督权,任命他们为监督员造成了机制重叠,无法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社会监督员是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监督员的信息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文钧
社会监督员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形式,监督员本质上是以公民代表的身份来履行职责。从公民监督知情权实现的角度看,这些监督员的信息应该被公开。
——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赵晖
A08版-A09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胡涵 石明磊 杨锋 实习生 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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