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猪贩两次上访被强制治疗,法院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限制其人身自由,原告表示上诉
新京报讯 (记者王瑞锋 实习生徐欧露)辽宁猪贩刘刚在山东临沂上访两次被关入精神病院一案,历经四次开庭,昨日上午9点,辽宁省北镇市法院宣布了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刘刚的起诉。
行政裁定书宣读后,刘刚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当庭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联系医院诊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临沂市民政局在接待刘刚上访期间,认为原告刘刚有精神异常表现,打电话报警将原告刘刚护送到被告临沂救助管理站,并联系临沂荣军医院对刘刚诊治,并无不当。并且对于刘刚的诉讼请求,临沂民政局、山东民政厅、山东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因此刘刚对临沂民政局不应再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临沂市卫生局没有参与对刘刚的救治和诊疗,而是按照山东省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作出了信访答复意见,其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临沂市卫生局作为本案被告不适合。
符合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法院认为,被告临沂救助管理站认为原告刘刚精神异常,将其送到医院履行救助职责,符合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没有证据证明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限制了刘刚的人身自由。
被告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自2009年1月6日出警后,没有对刘刚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刘刚在第二次开庭前未向兰山分局主张权利,对兰山分局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第三人临沂荣军医院与原告刘刚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医患关系,荣军医院对刘刚的救治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实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
■ 专家说法
“法院说法矛盾不可理解”
公益法律研究所研究员黄雪涛认为,没有刘刚本人同意的前提下,非自愿的送治必然涉及对人身权利的限制,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使用法律依据不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也表示,不能依据“救助管理者认为原告精神异常”,就可以把人送进精神病院,而是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鉴定,并及时通知家属。
此前开庭,法院裁定救助并非自愿,有强制措施行为,此次又裁定没有证据证明救助过程中限制了刘刚的人身自由。黄雪涛认为,法院两种说法自相矛盾,不可理解。
■ 案件回放
● 2008年
刘刚贩猪崽经临沂郯城县检查站,被要求交钱重检。回辽后猪崽死光,索赔遭拒。
● 2008年9月19日
刘刚到临沂反映情况被送救助管理站,后被送医院。医院“诊断”其患癔症。10月8日出院。
● 2009年1月6日
刘刚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再次被送往相同的医院,“诊断”为癔症,2月11日出院。
● 2013年1月
刘刚案一审在辽宁北镇法院开庭,休庭前,法庭决定对刘刚进行精神病鉴定。
● 2013年3月
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 2013年4月
二次开庭,控方追加临沂市兰山公安分局为被告,荣军精神病医院为第三人。
● 2013年6月19日
三次开庭,双方就是否对刘刚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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