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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呼之欲出,还是不合时宜?

2013年11月0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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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制图/师春雷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上就延迟退休等热门话题进行回应,其新闻发言人尹成基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并将建立符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职业年金。

  那么,什么是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设想现实吗?

  年金制度已成为国际惯例

  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比较成熟。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中,通过转移工资的方式来提高对员工的约束,应该说,这个机制是有效的。

  年金制度,最初是企业为了使员工有更高的满意度和归属感,留住人才、减少人员流动的需要,为长期服务的雇员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福利制度。

  年金的资金来源,既有雇主缴费,也有雇员自己留存,但无论如何,羊毛出在羊身上,都来源于职工创造的价值。因此,企业年金在本质上可以理解成一种企业薪酬分配方案,是通过把当期收入移动到末期,从而约束员工,激励员工的是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

  其实,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已经成为国外企业的一个惯例。上世纪30年代美国企业的年金计划已覆盖了美国1/6的工人。二战后,企业年金制度迅速发展,到1950年,美国企业的年金计划有2000多个,到了六十年代后期,这一数目增加到5万多个。目前,美国3/4的企业员工参加了企业举办的年金计划。瑞士也有相同情况,1985年开始推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强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作为第二层次保障。

  目前,国外企业年金的发展已比较成熟。丹麦、法国、瑞士等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荷兰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为85%,英国、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约为50%。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在时期上转移薪酬的方式大量存在,也切实有效,最常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年终奖制度。企业通过转移平时的薪酬到年底,可以显著降低平时员工的流失,而且,企业还进一步通过在四五月发放年终奖造成跳槽的沉没成本,进一步挽留员工。所以,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际中,通过转移工资的方式来提高对员工的约束,应该说,这个机制是有效的。

  企业年金推行难,“职业年金”难公平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大量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不愿,也无力承担年金。职业年金有着充足的财力支持,却会遭遇公平性质问。

  年金制度可以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分为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企业年金顾名思义,是由企业与员工共同缴纳的,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而职业年金则是指公职人员的年金制度,可以看做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

  客观来说,在我国,职业年金的推广障碍重重。

  年金制度从本质上看,仍是一种在时间上转移分配的制度,从一开始就带有对养老金受益权和携带性的限制,较早的离职者不能拥有其养老基金的既得受益权。

  企业年金为自愿而非强制实行,国家只是倡导有条件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大量中小企业,这些企业不愿,也无力承担年金,所以,一般只有公司规模较大、员工相对稳定的单位或行业才能实行。2013年,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仅为六七百万人,仅占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6%。

  与企业年金不同,由于有财政支持,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有着充足的财力支持,但是职业年金却会遭遇公平性问题。

  如果职业年金是新增的奖金,这笔钱只能来源于公共财政,这显然进一步加大了不公平。在养老金双规制度下,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与企业员工、社会个体劳动者之间存在严重不平等。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不交养老金,退休后却能领到工资替代率达80%左右的养老金,而企业员工要交养老金,但领取的退休金的替代率只有45%左右。

  同时,廉洁奉公是所有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与职业道德,仅仅因为做到了基本的准则,做到了本分,就能在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平等基础上,再在退休之后享受到一大笔奖金,显然进一步加大了目前的不公平状况。更何况,一个较有诱惑力,从而具有约束力的奖金数额,肯定是公众不能接受的。

  当前,我国已开始实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因此我国的职业年金指的是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今后公务员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后,公务员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将属于职业年金范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公职人员的职业年金中,有可能出现一种特殊的职业年金——廉洁年金。

  其实,廉洁年金制度并不新鲜。廉洁指数颇高的新加坡、中国香港均实行廉洁年金制度,只要公务员在职期间,做到廉洁勤政,在退休后就可拿到一笔数额不菲的廉洁金,香港约为四五百万港元,但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被发现腐败行为,这笔钱将被取消。通过在职业末期发放巨额奖金的方式,约束公职人员在职业生涯中的腐败动机。

  实际上,在中国内地,廉洁年金制度也有“试行”。2002年,湖南省浏阳市试点廉政保证金制度;同年年底,北京市门头沟地税局试行《勤政廉政保证金暂行办法》;2005年,浙江省出台规定,进行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试点,按照正常升迁,一个公务员从踏入机关到处长这个职级上退休,可一次性拿到近30万元。

  推行职业年金的前提条件

  在年金改革中,弱势的公共财政将会更多的承担成本,而更为强势的公务员收入系统,反而能在改革中获取利益。

  根据基本的经济原理,在针对一项商品征税的时候,税负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分摊的,这个时候,哪一方拥有更大的弹性,更多的选择,那么,这一方分担的税负就少,而那些无法选择,无法做出相应的能动选择的一方,则会更多地承担税负。这种有需求弹性决定的税负分摊原则,在政治领域也同样有效,只是需求弹性变为了权利弹性。那些具有更多权力与权利的群体,往往具有更大的“权利弹性”。

  在经济上,供给方和需求方不同的价格弹性决定了两方如何分担税负,在改革上也同样如此:任何改革,不管最初的政策设计有多么好,在具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行过程中,最终是按照“权利弹性”来分担:弱势群体更多地承担成本,更少地收获利益,而强势群体更少地承担成本,更多地收获利益。

  包括廉洁年金在内的职业年金改革,实际上存在着公共财政与公务员收入的对立。在这个两种权利的对立中,在现在的情况下,公共财政系统由于缺乏监督,相对较弱,是一个软预算系统;而公务员的收入权利更为强势。所以,在年金改革中,弱势的公共财政将会更多的承担成本,而更为强势的公务员收入系统,反而能在改革中获取利益。

  实际上,稍微分析一下,就能明白,公共财政的权利之所以弱,实际上是民众的监督权利弱,所以,廉洁年金改革政策中,最本质的权利对立就是公众的监督权利与公务员权力派生出来的权利。实际上,所谓腐败问题,其本质也是在于公众的监督权利与公务员的寻租行为的对立。

  经过层层剖析,结论就清楚地呈现出来:没有基础性权利的增量改革,类似这种操作性,规则性的改革最终都会在权利弹性的原理下流于形式。

  渐进式改革的一个弊端就是,必然会在经济、政治转型的过程中形成利益集团。近年来,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改革遇到的阻力也更大,这使得基础性改革很难进行,改革往往只围绕一些形式性的,操作性的环节进行,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这些改革往往在利益集团的抵制、扭曲下,最终的效果反而出乎政策设计者的意料之外。

  没有基础性的改革的时候,那些看似很美的操作性、环节性改革,往往如镜花水月。所以,如果没有切实的、渐进式的基础权利增量改革,这种操作性,结构性的改革,一定需要慎重。

  □刘远举(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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