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4:旅游十年·旅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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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促使行业新一轮洗牌(1)

2013年11月0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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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出台,使人们对“购物”问题产生了广泛关注。图/CFP

  今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正式实施。其产生的影响直接波及旅游业界和与旅游相关的普通人。有人认为这是一次行业的洗牌,有人认为是一次考验执法力度的立法,也有人认为给旅游的选择带来了限制,一部法律的出台既是行业发展的结果,也是各方利益妥协的结果,对一部法律效果的评估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一部以旅游命名的法律真的制定出来了。

  Q:为什么《旅游法》对其他旅游领域涵盖内容少?

  构建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王健民:旅游业基本上把第三产业全部囊括进来,但是国家旅游局没有对一个旅游景点的直属的行政领导权,比如故宫在黄金周高峰期客流量18万人,远远超过了世界遗产保护相关规定的四万五千人的上限,按理国家旅游局应该通报,但是由于没有管理权力就无法做出。国家旅游局可以评选A级景区,但对各个景区的行政任命和处罚都无法做出。原来的《旅行社条例》给了国家旅游局更多的权力,旅行社是前置审批,成立前要交保证金,旅游局通过保证金制度来管理旅行社,因此《旅游法》的大量篇幅是旅行社,而且是如何处罚旅行社。

  相比之前,关于景区门票的问题法律语言都很软。因为想用一部法限制其他部门的权力,谁都不干,所以涉及旅行社之外的其他产业只能说软话,包括门票、酒店服务、餐饮服务都是捎带写一句,不能涉入太深。

  从世界旅游发达国家的状况来看,因旅游行为和旅游活动的复杂繁冗,所谓的“旅游法”,往往需要一个法律群落。比如,日本的相关旅游法,就有《旅游基本法》、《国际旅游事业资助法》、《国际旅游事业振兴会法》、《通过促销和举办国际会议等振兴国际旅游法》、《旅行社法》、《酒店业法》等等,相互作用,构建成一个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与之比照,中国的这部单一的《旅游法》,显然像形单影只的一根独木,实难撑起旅游法谱系的一个广阔天地。

  D04-D05采写/新京报记者 范烨

  (下转D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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