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5:旅游十年·旅游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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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促使行业新一轮洗牌(2)

2013年11月0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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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的实施对于旅行社的服务升级提出了要求。新京报记者 李飞 摄

  (上接D04版)

  Q:在《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落实了哪些实际操作的问题?

  目前来看,《旅游法》实施效果不乐观

  王健民:《旅游法》实施,一些旅行社曾担心会出现消费者的恶意诉讼。实际操作中,北京的一些旅行社已经出现了购物投诉——在实际线路中,旅行社没有安排购物行程,但全团游客都坚持购物,于是就安排了,但是游客回来后,却投诉说是旅行社主动安排购物行程,直到导游提供了当时的录音录像证据为止。以前的产品是基础价格+附加的行程自由选择,但是现在要求无自费项目,游客的选择度降低。

  从目前来看,实施效果十分不乐观,法律调节的关联方面都应该感觉是个善法,旅行社和游客都是不满意的,游客亲身感受到价格上涨,旅行社则畏手畏脚,无法确定什么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安排购物到底合不合适。据说“十一”期间,美国政府关门,中国游客要求去商店,旅行社也不敢安排。

  如果严格按照旅游法做,80%的旅行社都应该关门,因为目前旅行社利润最大的一块是mice(会奖旅游),而mice根本没有在《旅游法》中写明,法律实施后的问题很多。

  Q:《旅游法》的出台经历了怎样的阶段?

  法律出台本身有里程碑意义

  旅游领域的立法一直到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旅游产业受到重视后,旅游的立法才被提上日程。《旅游法》的出台很大一部分上,是强化旅游局管理的权力,在旅游法之前,《旅行社条例》是级别最高的法律,国务院先后在1996年发布《旅行社管理条例》,在2009年发布《旅行社条例》。

  王健民:中国的旅游立法历程和中国旅游行业的发展是一个适应的过程,1954年,国旅总社成立,主要的工作是接待友好国家的旅游人士,一直到80年代初,中国也只有两家旅行社,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和华侨旅行社两套牌子一套人马),旅游立法一直没有起色。

  到了八十年代中期,国内旅游兴盛,政府的态度是不支持不鼓励不宣传,让其自己发展,那时一大批国内旅行社开始兴起,因此出台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上世纪90年代初期,各大部委都成立了旅行社。

  著名旅游经济和管理专家魏小安:虽然《旅游法》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但我认为不论这部法律怎样,重要的是它一定要先制定出来,否则在和其他部门打交道时,旅游局连一部可依据的法律都没有。

  Q:《旅游法》将对旅游行业产生哪些深刻的改变?

  《旅游法》敦促旅游行业转变

  中青旅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旅游法》会触动现有机制下部分旅行社的利益,但对于诚信经营重视品质的旅行社,是一个机会。旅游企业要成为深刻了解消费者需求、善于和消费者对话的机构;诚信、规范、有良好品牌声誉的机构;能够提供高品质的、高性价比的、差异化的旅游产品的机构以及引领服务创新机构。

  凯撒旅游副总裁魏灵:《旅游法》的实施,从某种程度促进了旅游市场新一轮的“洗牌”,旅行社将从过去的“拼价格”转向“拼服务”,今后的旅游市场上,旅游企业的产品研发以及服务能力将被视为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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