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岗位调整放火报复,致消防员3死3伤,经济损失6000万元;法院认定犯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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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昨日,杭州市中院对杭州萧山“1·1”纵火案罪犯李丽娟一审宣判,认定李丽娟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躲避监控翻墙进入单位
法院审理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员工。去年12月,其因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班长王铭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
今年1月1日凌晨,李丽娟事先购买打火机来到单位。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包装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
厂房设备材料全焚毁
火灾发生后,紧邻包装仓库的组立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迅速报警,仍在上班的193名员工被及时疏散。但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产品等财物全部焚毁。
火灾扑救中,消防员尹进良、陈伟、尹智慧牺牲,另3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大火造成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余万元。
悔罪不足以减轻罪责
法院认为,李丽娟为泄私愤,纵火焚烧公司财物,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丽娟归案后虽有悔罪,但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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