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改革再出发·改革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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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司法权是改革之本

2013年11月08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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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赵作海案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此后,河南试点法官办错案终身追责制度,并有望全国推广。资料图片/李强 摄

  消除司法行政化倾向,是司法改革的基本途径。

  今年上半年,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将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改革”。其中,劳教制度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备受关注。

  “劳教改革必须遵循程序法制化”

  劳动教养制度在50余年的发展历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治违法犯罪分子,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但是,半个多世纪过去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当下法治与和谐社会、人权保障和科学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劳动教养制度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权力制约机制而备受质疑。因此,作为对这种社会发展与变革的积极回应,包括劳动教养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也必将发生重大的历史性变革。

  长期关注劳教制度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当前对劳教制度改革主要有三种方案,一是主张完全废除劳教制度,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取而代之;二是通过建立类似国外、境外的保安处分制度,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三是改造、重构劳教制度,使之司法化或准司法化。

  在姜明安眼中,劳教制度改革的时间“大限”已近,虽然官方尚未有定论,但无论采取哪种方案,对于劳教制度的改革必须遵循程序上的法制化,劳教决定程序不能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应由法院公开审理,保证媒体可以采访监督,被劳教者有辩驳的权利。

  “司法行政化倾向人为造成不公正审判”

  与劳教制度改革相同的是,中国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也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作为司法体制改革最核心的部分之一,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备受关注。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已成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消除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行政化倾向是改革的基本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分析,目前我国司法体制最大的缺陷就是行政化色彩强烈。具体表现为,一是司法的地方化,司法机关在人财物各方面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制约较大,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指令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二是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内部决策过程、法官之间的行政化色彩浓厚。审判权力由法官向各庭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方向集中,办案需要层层请示汇报、研究讨论、审批把关,造成审权与判权的分离,这在客观上为司法权滥用提供了机会。

  “司法行政化倾向人为造成了不公正审判,严重的甚至造成了冤假错案。”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说。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院长周强更是强调,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公正办案。

  李奋飞认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而且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

  此外,大力推行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方面的司法公开,让案件置于“阳光下”,也可以从外部监督方面有效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改革猜想】

  劳教制度改革前景如何?

  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劳教制度改革被列入了今年的重点任务,这说明中央层面的劳教制度改革已经启动。从目前情况看,中央层面正在对相关方案进行细化,并通过试点对劳教制度改革进行完善,增强现实的操作性,预计改革的具体计划会尽快对外发布。

  打击冤假错案会有什么新举措?

  李奋飞(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今年,包括萧山案在内的一系列冤假错案都被平反,河南更是依据“疑罪从无”宣判了李怀亮无罪,这说明目前对防范冤假错案非常重视。预计近期最高法等部门会出台防范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这对于全国法院防范冤假错案都会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新京报记者 邢世伟

  改革试点

  河南“试水”法官办错案终身追责

  2012年4月,河南省高院下发《河南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办法》中首次明确,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发生错案将终身追责,最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举在全国尚属首例。

  当年4月23日,一起发生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的交通肇事错案,被陕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因主审法官自称一审时“眼睛花了”,而引起舆论广泛关注,被大众称为“眼花法官案”。最终,该法官因“审判重大过失”被移交司法机关,成为河南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后,首个被追责的法官。

  终身追责缘起赵作海案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已服刑多年的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一时间,赵作海案成为全国媒体关注的焦点。该案的错判,让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在他看来,制定一个严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011年末,由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牵头,开始调研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经过多轮调研后,确定了“终身追责”的大方向。

  2012年1月至3月,河南省高院纪检组长王宏昌、河南省高院监察室主任刘国松等人分别带队下到各个地市和区县法院,与基层法院负责人、法官座谈。平顶山市中院院长郭保振就是座谈会的代表之一。

  郭保振担心的是实行终身追责对基层法官办案的积极性会有影响。河南是人口大省,基层法院的案件非常多。一般来说,平均每名法官每年要审100多起案件。案多人少的客观事实容易造成法官审判时出现瑕疵案件,终身追责会给法官带来无形的压力。

  刘国松表示,一般来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拥有自由裁量权。由于每位法官审判经验不同,对同一案件的判断和认识也不尽相同。如果仅因为判断和认识不同,就把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的案件以及一般的瑕疵案件全都纳入追责范围,一是于法无据,二会严重影响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在经历了近3个月的调研后,河南省高院纪检组将基层法院和法官的担忧和争议汇报至省高院党组。党组最终决定,将终身追责的范围限定为“枉法裁判和重大过失审判”。

  “这个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于办错了案的法官,无论调整到哪个岗位、无论在职还是离岗,只要认定为错案,都要终身问责。”王宏昌称,《办法》对责任终身追究的错案范围限定为7种情形,包括: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等。刘国松表示,从工作经验上看,一般的冤假错案都是由法官枉法裁判或重大过失审判导致的,所以终身追责主要限定在这个范围内。

  该制度实施1年半以来,河南已有10名法官被终身追责。有一名平顶山市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调任郑州基层法院8年后,因8年前的错案被跨市终身追责。

  终身追责制度有望全国推广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赵新河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表示,法官在职业生涯落下的污点,就是司法不公的霉点,即使耄耋之年,也必须为此埋单。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在河南试行,条件成熟后可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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