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官邸制在国外实施多年,能避免资源浪费;实施前需对领导干部住房情况进行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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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点】
《决定》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探索实行官邸制。
■ 名词解释
官邸产权归国家所有
什么是“官邸制”?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说,官邸制总而言之,就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的任期内的住所。住所产权是国家的,官员本人只有任期内的使用权,任期届满须无条件退房。
背景 “摆在大街上的腐败”难防治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官邸制的背景是什么?
上月,全国政协在广东专题调研“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时,广东省统计局副局长欧卫东建议搞一个全国性的房地产大普查,他坦言“这样做很难,还会得罪人”。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全国“房调”之所以难而且得罪人,关键原因就在于领导干部的三大腐败之一“摆在大街上的腐败”即住房腐败。
监察部公布的数字显示:2011年,全国查处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干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
此外,近年来多名贪官落马时,查出巨额房产。例如浙江省药监局原局长黄萌有84套房产,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有房产46套,山西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有房产36套,上海市房管局原副局长陶校兴有房产30套,云南省楚雄州原州长杨卫红有房产23套……
许耀桐说,1994年房改后,如何解决领导干部住房,就成为一大难题,“我国领导干部经常会异地调动,不可能每到一个新工作地点,就买一套房子,所以高级领导干部的住房一般还是实行福利分配,由此,一些单位和一些人就找到权力寻租的空间”。
探索 官邸制2000年现雏形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说,国家早已意识到干部住房腐败问题。早在2000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就曾下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省部级干部的住房规格和货币分房的要件,某种程度上,该文件已有官邸制的雏形,“对于治理住房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领导干部异地调动比较频繁,所以住房腐败风没有彻底刹住”。
汪玉凯曾就房改后的住房腐败做过调研,他认为大约分为三个阶段:最早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义,多建多占住房;其后,一些领导干部以职权影响市场差价,低价“团购”住房;目前,已有领导干部违规占地,建造“官员别墅”。“例如《人民日报》2008年曾报道,广西柳州的柳江东岸,专为市四大班子领导建了高档住宅小区,每套30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仅相当于周边房价的一半”。
“不论是哪个阶段,从领导干部在住房问题上腐败的发展过程看,市场和权力勾结似乎一直存在”,汪玉凯说。
实施官邸制有什么好处?
专家认为,“官邸制”在发达国家实行多年,实践表明该项举措可有效制约住房腐败。许耀桐表示,目前我国官员住房体制固化,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探索实行官邸制,能避免资源浪费。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谈到,官邸制有助于规范领导干部住房问题。汪玉凯则表示,建立“官邸制”作为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助于遏制领导干部住房腐败。
实施 须先清理领导干部现有住房
专家认为,实行“官邸制”须具备两个前提:清理领导干部现有住房,摸清底数;建立领导干部住房公开制度,引入群众监督。“首先要大张旗鼓地清理领导干部的现有住房”,汪玉凯说,目前,干部住房腐败形式既复杂又广泛,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分类解决,“清理的一个标准就是,对多占住房的,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一方面要按市场租金标准,加倍房租;另一方面就是纪检监察出面,建立住房腐败问责制度,对逾期不退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汪玉凯认为,“官邸制”的推行,依赖干部住房制度是否公开,“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同时,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只有引入群众监督,‘官邸制’才不会走过场”。
“官邸制”对我国而言还是全新事物。专家学者们认为,四项配套制度亟待建立:“官邸”的建造标准和资金来源;“官邸”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违规违纪责任;“官邸制”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即“官邸制”适用到哪一级行政级别?
“哪些级别的干部,可以拥有官邸,这需要仔细调研”,许耀桐说,美国等国家的官邸,只适用于国家元首和州长,“在这些国家,官邸不仅仅是官员的住所,同时也是展示国家形象的公务场所,官员们在官邸举行宴会等招待活动”。他认为,我国官邸制的主体资格应严格限定,“只能是非常少的一部分官员,如果数量多了,一方面国家财政负担不起,另一方面又会形成‘特权’的象征”。
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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