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医院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老人因急性大面积脑梗死就诊,结果在住院17天后死亡。老人儿子认为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近日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确实未尽高度注意之义务,也未能完整书写病历,因此判令赔偿11万余元。
证券公司职员刘先生诉称,2011年11月16日凌晨2点20分,其母亲冯某因突发脑梗,于凌晨3点被120急救中心送到304医院急诊科,结果住院17天后于12月3日凌晨在304医院死亡,其认为304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请求判令退还医疗费及赔偿丧葬费近70万元。
对此,院方提出老人是因急性大面积脑梗死来院就诊,经积极抢救治疗意识状况已经有所好转,但是后来是因为心脏机械瓣故障诱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系自身疾病的结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一审期间,海淀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发现老人生前曾经在被吸痰时有过鼻腔出血,不能排除医方护理操作不到位,因此认定医院在吸痰时存在对长期抗凝治疗的病人未尽高度注意之义务的医疗过错。
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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