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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腐案纪委侦查阶段,检方或介入”

专家称,最高检座谈会议题涉及合并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同类项”;此前纪检部门调查完才交检察院

2013年11月20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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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前不久发布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昨日,两位专家称,对于官员贪腐等职务犯罪案件,今后,纪检监察部门的侦查环节,检察机关或已介入。但具体实施方案还在研究。

  专家参加最高检座谈会

  透露上述消息的是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他们的判断来自前不久参加的最高检座谈讨论会。

  据其介绍,参会的专家学者有十余名,会议议题即为,合并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同类项”后,最高检如何提高办案能力。

  合并为减少“重复劳动”

  目前,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程序为: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比如,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信后,先初步核实举报线索的“真伪”。如发现举报线索属实,有证据证明,则对被举报人“立案”,即俗称的“双规”。

  此后对被举报人展开调查。调查终结后,如果被举报人有违规行为,处以党纪政纪处分,比如开除党籍、免职;如果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则移送司法机关。

  姜明安和程文浩介绍说,上述流程中,存在“重复劳动”。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到司法机关的案件,投入了大量工作,掌握了大量证据,基本上已确认涉案人的犯罪行为。但检察机关接案后,须依法办案,重启侦查程序。

  “也就是说,纪委的调查环节,检察机关重新走一遍”,程文浩解释。为了减少“重复劳动”,中央计划对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做出优化调整,即调查、侦查环节,检察机关介入,“相当于合并这两部门的‘同类项’”。

  ■ 观点

  “优化程序可体现法治精神”

  姜明安、程文浩认为,合并中纪委和最高检的职务犯罪办案“同类项”,除了可以减少“重复劳动”,更积极的意义在于保证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同时体现法治精神。

  “司法机关办案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同时,法律也对司法机关如何办案,怎样取证,做出了约束。”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两位专家认为,优化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符合三中全会精神。

  “应充实反贪领域检察人员”

  对于此次职务犯罪类案件程序上可能发生的变化,辽宁一位长期从事反贪工作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新的办案程序确实可以节省办案时间。但贪腐案件比较复杂,目前纪检、检察部门的双重调查机制可以对案件有更准确判断。如果调查职责只由检察部门负责,可能会出现基层检察院人手不够等问题。

  他表示,如果新的办案程序能真正实施,检察机关应在反贪领域增派更多的检察人员。

  对此,姜明安提到,“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需不需要补充?纪委的办案力量要不要减少?这些具体细节,现在都没有定论。需要实施方案确定”。

  ■ 释疑

  纪委仍有办案职能

  专家称“双规”频率或减少

  此前,“办案”一直是纪委的核心工作之一。中纪委在反腐案上的办案能力,一直被各方所认可。

  优化办案流程后,“双规”会不会退出历史舞台?

  “具体实施方案还在研究中”,姜明安说,纪委办理的案件,应该办到何种程度再移送到检察机关,比如是发现了涉嫌犯罪的线索就移送,还是初步掌握了犯罪证据后再移送,需要研究。“目前只是确定了减少‘重复劳动’这一改革方向,总体来说,像查办‘三公腐败’等案件,还是纪委负责”。

  程文浩表示,合并两个部门的“同类项”,不等于取消纪委的办案职能。“接到举报后,纪委还是会按照现有流程办案。”只是有的案件,比如有明显犯罪嫌疑的案件,立案、调查会转交到检察机关,而不需“双规”这一环节。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才经过“双规”。

  程文浩估算,整体来看,“今后‘双规’的出现频率应该会减少”。

  姜明安还认为,调整办案流程后,纪委的职能将以“政策指导”、“预防腐败”、“监督”为主,特别是“监督”职能。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姝 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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