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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批发协会“定价” 被判构成垄断

规定扇贝售价并禁止会员向非会员销售;法院判决停止价格垄断行为,系全国横向垄断协议第一案

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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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因认为行业协会构成价格垄断,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简称水产批发协会)诉至法院。昨日记者获悉,二中院一审判决确认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无效,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

  据悉,此案是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扇贝价格引发垄断诉讼

  京深海鲜市场个体经营户娄某诉称,他在京深海鲜市场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獐子岛扇贝”,后加入水产批发协会,去年12月退出。

  娄某介绍,水产批发协会利用市场中大部分商户为其会员的优势,组织准会员和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通过统一收取货款,统一进货,统一销售,统一定价的方式,垄断市场中獐子岛扇贝进货渠道、组织会员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指定市场中獐子岛扇贝运输车辆并由其定价。另外,协会还禁止会员整件向市场中的非会员销售獐子岛扇贝。

  娄某称,如果会员不按协会定价销售或不按协会规则办,轻则罚款,重则停止供货。

  “自从退出协会,至今都无法正常进货并销售獐子岛扇贝,导致大量的客户流失。”娄某认为,水产批发协会实施了一系列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颁发的行业协会手册中体现上述协议内容的规定也构成垄断,应确认无效。

  据《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经督察发现,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第二条规定“有会员所在的市场,禁止其他会员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发现串货的,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五千元”。

  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协会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并给予经济赔偿。

  法院认定协会“横向垄断”

  庭审中,水产批发协会称,“奖罚规定”第一、二条规定是重申獐子岛扇贝公司的要求,与协会会员达成的价格,仅是执行该公司的定价和调价决定,销售獐子岛扇贝的会员,可以在最低限价基础上自由定价。

  另外,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禁止向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的协议,是防止会员跨区域销售“串货”采取的措施,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协会不构成垄断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价格的横向协议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行为。并据此作出判决。

  目前,水产批发协会已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据悉,此案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 名词解释

  横向垄断协议: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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