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4:评论周刊·聚焦三中全会 之 法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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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法律需要制订和修改?

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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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改革本身的设计、推进以及成果的固定上,将法治放在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到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改革,《决定》的字里行间,处处渗透着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脉络。

  更重要的是,《决定》首次明确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内在联系,改革要依靠法治的力量,法治是深化改革最有力的保障。

  “法治开路”已成改革共识

  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后,单纯地“摸着石头过河”已不可能,改革的敏感程度、复杂程度、艰巨程度前所未有,改革的风险也往往难以预料。

  唯有法治才能凝聚共识,才能在不同利益的博弈中寻求“最大公约数”,达至最可能接近公平合理的最优方案,才能降低改革的阵痛和烈度,从而达到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目的。

  首先,用法治的手段保障改革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推进决策民主。

  法治必然要求公众参与,要求信息公开,要求决策透明。这就意味着,任何一项重大改革方案,都要广泛征集民意,都要保障公众的充分有效参与。可以说,在信息全面公开和公众有效参与的情况下,改革方案的实施成本将是最低的,即使某项改革走了弯路,也会得到社会的理解。

  其次,以法治推进决策理性,使改革方案科学化。

  无论是财税体制改革、收入分配改革还是教育改革、医疗改革、养老改革、户籍改革,每一项改革都牵一发而动全身,都会触及核心利益,因此,改革方案要事先经过科学的论证、充分的博弈乃至反复的试错,这就必然要求设计一套科学的决策程序,以保证最后推出的方案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各界共识,体现出改革方案的理性。法治可以保证程序的科学性,因而也是保证决策理性的最佳选择。

  法治也是改革执行力的保障。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权力才能得到制约和监督,民主制度才能不断得到健全,人民的各项权利才有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才能扎实推进,不因人而兴,也不因人而废。

  简单说,“法治为改革开路”已成共识。

  加快法律法规梳理废止

  《决定》在推出系列改革举措的同时,也同时提出了制度完善的时代命题。许多影响深远的改革,都提出了法律修改完善的任务。只有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等工作,各项改革才能更加稳妥、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地展开。

  首先,需要对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法律为242件,行政法规729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000余件,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大量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

  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对现行法律法规与改革的适应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工作方案,确保改革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其次,要下决心废止一批不适应改革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时的法律法规。最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大了法律法规清理步伐,废止了一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比如,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一次性废止了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今年5月31日通过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但是,从《决定》提出的改革目标来看,仍有一批法律法规亟待清理废止。比如,《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其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再比如,《决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也有可能被废止,而被新的法律所取代。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

  完善市场体制

  根据《决定》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的规定,需要加快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重点是降低公司注册门槛,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等;

  根据《决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等内容,对《土地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进行修改完善。

  财税体制改革

  按照《决定》关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启动《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工作;

  按照《决定》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要求,《预算法》的修改工作应当提速,而《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也应当尽快启动。

  司法体制改革

  根据《决定》“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的要求,需要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改,还需要修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乃至《刑事诉讼法》。

  社会管理

  《决定》关于社会管理改革方面的内容非常丰富,许多改革举措都需要依赖法律法规的完善方可推进。比如,《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就不仅要修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更需要对各地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税收领域

  《决定》提出,要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这对加快税收立法提出了要求,国家需要并且加快增值税法等单行税法的立法工作,以改变我国现行的18种税中,只有3种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所开征的现状,从而逐步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加快机构编制法的立法步伐,全面规范政府职能设定、机构设置、政府部门内部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人员编制等,以解决职责不清、扯皮推诿、责任追究困难以及机构人员膨胀等问题;其次要制订行政程序法、行政收费法等法律,建构科学的权力的运行规则和权利的实现规则,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

  ■ 《决定》表述

  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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