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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对民资“松绑”

新办法出台,允许民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降至30%

2013年11月23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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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沈玮青)银监会昨日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版,其中除了允许民间资本可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外,还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据悉,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不需要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可提供的贷款包括电器、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项目。

  今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

  由于风险较高,银监会此前对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了严格的准入标准。2010年,由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发起的三家消费金融公司率先启动,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试点;其后,PPF集团获得了在天津试点的牌照,成为中国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对于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这次也有了变化。新办法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沈阳、南京、杭州等10个城市参与下一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以及合格的港澳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按照“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功能定位,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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