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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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民费非封口费,维权别“不好意思”

2013年11月24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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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施工工地就在住宅窗户下,打开窗户就能听到机器轰轰作响声。居民王女士投诉的物华科技综合楼位于北京西城区二七剧场路西侧。开发商和居民签订了扰民协议,居民担心此后生活难有保证。开发商称已经按最高标准发放扰民费。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音扰民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对扰民范围内的居民,根据噪声受污染的程度,按批准的超噪声标准值夜间施工工期,以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开发商之所以有恃无恐,无疑是把扰民费等同于封口费,以为只要发放了扰民费,就可以一切都由自己说了算。

  实际上,开发商如果把扰民费的发放当成是“拿钱消灾”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即使开发商与居民签订了协议,也不代表开发商就能为所欲为,开发商发放扰民费,只是对被侵扰居民的一种补偿。此后开发商仍需小心谨慎,尽量降低噪音污染,能不扰民就绝不扰民。所以,居民也不应有“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心理,噪音是一种民事侵害行为,为了自己的健康、生活质量,就该理直气壮地维权。

  □韦凯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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