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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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油爆炸,安全整治也要完善“标准”

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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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安全的排查和整治,固然应当“依法”强化管理者的责任和约束,也应继续完善有关立法及标准。相关法律和制度如存在“隐患”,同样要改。

  11月25日上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指出,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责任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他表示要严格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立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油气管道、城市管网等为重点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专项整治。

  输油管道泄漏爆炸,暴露出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安全意识之漠然,令人震惊。一场重大的原油泄漏事故,却被草草处理,地方和企业之间相互扯皮,民众得不到预警,被蒙在鼓里。对这一场严重的责任事故,接下来需要严厉的问责,哪些法律规定未被遵守,哪些部门和人员在敷衍塞责,必须追查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责任人。

  而与此同时启动的全国安全整治,也要动真格。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并非偶然,眼下,一些地方和企业追求高速发展而罔顾安全堪称通病,在这种盲目的发展之下,有多少安全隐患被埋下,这不能再是一笔糊涂账,必须一一查清,果断解决。

  安全的排查和整治,固然应当“依法”强化管理者的责任和约束,也应继续完善有关立法及标准。也就是,现实中的地下管线的安全隐患需要不留死角查找、整改,而相关法律和制度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也需要重新检视,如果存在隐患,同样要改。

  此次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就暴露出两大问题。

  其一,是输油管与居民区的距离是否过近。相关方面澄清,出事原油管道与周边居民区实际已超30米,符合国标,即《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15米安全距离。然而,2001年实施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按此规定,输油管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应是50米。可新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却删除了关于50米安全距离的规定,改为依据15米安全距离的国标。

  得承认,较大的安全距离,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会限制地方的开发与发展,不过,在安全这一最根本前提上,无论如何都不应有商量的余地,相关国标的合理性,需要重新斟酌。

  其二,是输油管与市政管网的冲突。正是这一问题,才导致大量泄漏原油进入市政管网引起爆炸。可对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不仅缺少禁止性条款,反而规定,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

  显然,现行油气管道的法律和标准,重视了油气管道自身的安全,对地下空间的复杂性可能估计不足,没料到油气管道与民用管线相邻,也会带来安全隐患。从这个意义上,未来的法律制定,需要将油气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网等公共设施综合考虑,改变目前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混乱。

  安全整治,当标本兼治,加强对企业尤其央企的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的追责,改变不合理的安全标准,这才能给企业和地方政府更大压力和约束,促使它们履行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

  相关报道见A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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