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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变背后有博弈

2013年12月02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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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突破宿命(26)

  晚清的最后三年,“民变”事件大幅度攀升。

  根据李新主编的《中华民国史》,从1905年至1910年共发生民变1017起,年均169.5起,平均2.15天一起。其中,宣统二年(农历庚戌年,公元1910年1月31日至1911年1月30日。)是最高峰,全年共有251起,平均1.5天一起,即3天发生2起。这些动乱绝大多数是经济因素触发的。

  对这些民变的统计都清晰表明:日趋频繁的“民变”事件,绝大多数并不挑战现行政治制度,只反贪官、不反皇帝。《剑桥中国晚清史》认为,“二十世纪之初,秘密会社就不再对社会动乱的政治化起着不可缺少的决定性作用了……文献材料表明,所有这些动乱都是经济因素触发的,因为经济因素更加激化了先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不满情绪。”

  对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量化分析,也证实了《剑桥中国晚清史》的这一推断。以《清末民变年表》所统计的1910年的恶性“民变”事件作为样本,分析发现,在251起事件中,确定是由利益冲突引起、并无政治诉求的,共有195起,占78%。

  《东方杂志》曾发表《论近日民变之多》,将“抗捐”与“闹教”(西方传教导致的民教矛盾激化)作为引发“民变”的两大原因,文章认为,造成抗捐,“致之者有三类人焉。曰政府(指中央政权),曰督抚,曰州县。”

  的确,造成和推动抗捐浪潮的第一“肇事人”,正是清政府本身。尽管晚清新政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创下中国数千年之最,甚至堪称迈出了前无古人的大步伐,但大清政府却不能不面对财政枯竭这“肾亏”问题。大清财政两袖“清”风,中央能做的,便只有给政策、开口子、依赖各地自筹自支,允许地方“因地制宜”地将改革成本转换为各种捐税。地方贪官污吏趁机搭车收费,“朝廷责之酷吏,酷吏责之有司,有司不取之百姓,将于何取之”“所有柴、米、纸张、杂粮、菜蔬等项,凡民间所用,几乎无物不捐”,形成了改革越深入、苛捐杂税越多的恶性循环。

  美国学者周锡瑞(Joseph W. Esherick)强调,晚清的新政只是有利于上层社会,而担负新政捐税的是全国比较贫困的阶级,“以前不办新政,百姓尚可安身,今办自治巡警学堂,无一不在百姓身上设法”“简单的乡下人在其委屈不满中,认定新政就是邪恶的”“结果,人民站起来了,针对上流阶层的西方化改良主义而进行暴力反抗。”(《改良与革命》)

  另一位美国学者罗斯特(John Lust)认为,晚清新政的推行给下层人民带来了新的纳税负担,给士绅带来的却是使他们得以进一步增加其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新机缘,对于这些变革的反应是民怨沸腾,民变蜂起(《秘密会社、民众运动与辛亥革命》)

  草根阶层不甘心、也无法继续为不公平的改革埋单,却无法分享新政的红利,这成为清末恶性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基本原因。

  □雪珥(改革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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