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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境外投资

央行出台金融支持自贸区发展意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外资企业可投资交易上海地区证券期货

2013年12月03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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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沈玮青)人民银行12月2日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自贸区内企业和个人的跨境交易提供了进一步的便利。根据规定,在自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外资企业可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

  自贸区居民不受QDII限制

  央行此次《意见》共30条,包括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利率市场化以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

  《意见》中最大的亮点在资本项目开放方面。其中规定,自贸区内的居民可通过设立本外币自由贸易账户实现分账核算管理,条件成熟时,账户内本外币资金可自由兑换;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区内个体工商户则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在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中国居民每人每年换汇额度最多5万美元,且个人不允许境外直接投资,我国目前只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向国外投资,但审批程序相对复杂,时间也较长。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这意味着自贸区内个人可不再受到QDII限制而自行进行投资,个体工商户可向境外放款。

  中外企业境内外投融资更便利

  除个人外,对于中外机构的投融资便利化也有所扩大。根据《意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外资企业,可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其境外母公司还能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对于中资企业,则可以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也能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目前,境外投资者想要投资中国的股票或债券,必须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的牌照及额度。鲁政委认为,对于在自贸区设立机构的境外企业,上述规定相当于开放了QFII额度;能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当于把“点心债”(在香港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因其相对于整个人民币债券市场规模很小)从香港移到了上海。对于境内机构,可在区内设立管理全球子公司资金的财务中心,摆脱眼下区外繁琐外汇管理的不便。

  参与过自贸区方案设计的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贸系副主任陈波昨日表示,《意见》中的部分规定仍较模糊,如“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由于在岸和离岸人民币利率不同,可能会产生套利风险。因此下一步需要银监会及上海相关部门根据《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做到“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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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发文,允许自贸区内开设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规定最低投资总额2000万元,经营期限20年。同时,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医疗机构40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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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通知,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是指在试验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所谓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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