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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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穿囚衣出庭值得全面推广

2013年12月04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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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允许被告人出庭时自由穿着,看似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却体现着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彰显了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

  日前,河南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今后全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开庭审判过程中,将改变旧有法庭设置,庭审时不能让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其剃光头、穿囚服出庭。被告人应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以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

  允许被告人在庭审中不坐笼子、不剃光头、不穿囚衣,看似属于细节的改变,实则彰显了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法律上应将其视为无罪的人。而让被告人坐笼子、剃光头、穿囚衣等,往往给人以强烈的符号暗示,实际上是给被告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

  让被告人在庭审中不坐笼子、不剃光头、不穿囚衣,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尝试推行。近年来审理的一些高官犯罪案件,被告人基本上都是穿便装,甚至穿西装领带出庭。但在一些普通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穿囚衣、戴手铐出庭,仍然是司空见惯的现象。这无疑把被告人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变成了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因此备受争议。

  让被告人自由选择衣着出庭,是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要求,囚犯被送入或移出监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并“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允许被告人出庭时自由穿着,看似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却体现着对人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

  改变法庭布局,让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坐在一起,与控方“对抗”,这比衣着的改变,更具积极象征意义。我国传统的法庭布局,是审判台居中,左右两边分设辩护台、公诉台,被告人则孤零零地坐或站在法庭正中央。此为典型的“坐堂问案”式法庭布局,被告人被置于类似诉讼客体的地位,轮番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讯问、发问。

  而让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坐在一起,表面看只是法庭布局的改变,实质上体现了对诉讼结构的正确认识和对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在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中,被告人不再是被审理的对象和客体,而是一方当事人,是诉讼程序的积极参与者,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让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坐在一起,作为辩方与控方对抗,体现了对其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同时也便于被告人与其辩护人随时交流沟通。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推进,一些符号化改变,例如法袍、法槌的出现,对司法形式和内容都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仍有一些陈规陋习,包括让被告人出庭时坐笼子、剃光头、穿囚衣、戴手铐等,却仍在延续,反映出的仍是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倾向。这些与现代法治原则和司法文明要求相距甚远,到了必须改观的时候了。

  河南省高院的这些要求,之前在许多地方已经进行过探索尝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无论就其必要性或可行性而言,已具备全面推广的条件,希望其他地方和部门也能择善而从,推动我国司法更加文明化、人性化。当然,由于去除戒具、改变布局而带来的法庭安全问题,也应同时考虑,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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