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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改革根治央企高管违规

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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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之言

  即使能够完善央企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在“所有者缺失”这一核心命题无法破解之下,央企高管的违纪违法乱象,亦很难从根本得到根治。

  12月1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戴春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这是近半年来,继中石油副总经理王永春等四位中石油高管、中远集团副总经理徐敏杰、中国铝业副总裁李东光、中海油运前总经理茅士家等多位央企高官之后,又一位央企高管被调查。

  央企高管接二连三地被调查,并不令人意外,近年来央企屡发的天价名片、天价招待费等奢侈乱象,已说明在央企规模高速膨胀的同时,其内在企业规范治理积弊甚重,大面积央企高管的出事,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仅是何时查的问题。

  许多人望文生义地认为,只要针对央企的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到位,央企高管违纪违法的乱象即会得到控制。然而,仅对央企高管进行及时性的“清污”,显然难治问题之根本。

  完善央企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固然极其重要,坚决贯彻亦可以相对抑制高管违纪违法的乱象不止。但是,在具体定调之前,我们有必要识别两个前提,其一是央企高管的人事任免,其二是制度监管的成本考量。

  之于央企高管的人事任免而言,在现行的人事任免制度下,央企高管的权力不仅很难受到必要制衡,而且也很难选出又懂行、又懂管理的央企高管。所以,经由央企高管人事任免制度的非最优化,必然会导致央企内部治理的天然缺失,而内部治理的缺失,又极容易滋生出央企形色不一的违纪违法乱象。

  之于制度监管的成本考量而言,如果全方位加大对央企条条框框的制度监管,客观上固然会减少央企高管的违纪违法空间,但是,如此也会造成央企角逐市场的灵活性受挫,降低央企的整体运行效率。

  针对央企制度监管的这一困境,不仅仅之于我国,也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而实际上,即使能够完善央企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在“所有者缺失”这一核心命题无法破解之下,央企高管的违纪违法乱象,亦很难从根本得到根治——我国国企过往十年的治理和监管经历,已经对此作出部分回答,在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围绕国企内部治理,国资委相继推出了董事会制度和激励制度,针对国企外部监管,我国更是陆续完善并落实了国企预决算制度、招投标制度、问责制度等,但是,据今观之,其成效虽有,但真实表现却难称上佳。

  因此,就当下而言,要有效根治央企高管的违纪违法乱象,我们在完善央企内部治理以及强化外部监管的同时,有必要针对部分身处市场化行业领域的央企(比如房地产、基础设施行业、非军工设备制造等),进行一定的股权改革——通过吸纳民资以及其他资本主体的积极参与,从根本上解决央企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的困境。

  □杨国英(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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