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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视角审视“老外撞大妈”

2013年12月0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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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老外撞大妈”事件,经历了一番喧嚣后,迎来后续剧情。据报道,涉事外籍男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在人行横道内将李女士撞倒,警方暂扣了肇事摩托车,将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另据报道,事件中的拍摄者李某,也给李女士发了公开致歉信。

  一场民事纠纷,引发一场舆论风波。众声嘈杂,遗憾的是,在该事件中,不少人沉浸于盲目褒贬的道德快感中,而法律层面就事论事的解读,则一定程度上缺席了。

  就该事件来说,根据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其中也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外国人违反我国法律,也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外籍男子撞了李女士后,经警方调解,二者在医院协商,前者赔付了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0元,这是用和解方式(俗称“私了”)解决了二人间的民事责任问题。

  但这不意味着,外籍男子违章驾驶机动车的行政责任,能被一笔勾销。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外籍男子无证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依法应当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同时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外籍男子驾驶的摩托车还没有牌照,驾驶无牌照车依法应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初拍照发布者李某,也是该事件发酵的推波助澜者。显然,如果他能意识到,发布不准确的消息,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或许,事情就不是这样了。事后,他“努力第一时间澄清此事”,主动向李女士发道歉短信;而后又通过报纸道歉,由此反推其主观心态应属于过失而非故意,应该只存在民事责任。至于其担责与否,也要看李女士态度了。

  “老外撞大妈”事件,各方责任判定,终究还须回到法律视野中来,真相不明、结论先行的做法,难免造成误伤;而在价值判断中多灌注些法律意识,公众围观此类事件时,也能多些理性。

  □刘昌松(律师)

  相关报道见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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