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举行,版权局官员表示:
昨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在京举行。从12月1日开始,《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支付问题终于有了明确规范。在昨日举行的座谈会上,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形容《办法》的出台是“十二年磨一剑”,对于付酬标准的提出他说这是一次“迟到的正义”。
支付标准 千字300是高是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2001年该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含音乐、美术作品),但使用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稿酬。可由于支付标准一直未出台,大部分教科书仍处于免费使用作品状态。
今年10月,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终于明确规定了标准: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封底的每幅400元,而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则每首50元,同时规定稿酬要每年向作者支付一次。
关于稿酬标准的制定,王自强说兼顾了经济市场的发展水平和教材出版的特殊性,“我们强调教材出版的特殊性并不是以牺牲作者的利益为代价,教材出版的红利同样应该让作者得到。”
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办公室负责人吕洁说很多年来,作家都因作品被收入教材而感到荣幸,并不太在乎报酬,但最近几年很多作家维权意识开始觉醒,“而且据我所知做教材并不是亏本的”吕洁说,“我觉得支付报酬还应该再高一些。”
中国社科院外国文学研究所研究员王焕生就是吕洁口中所说作家的一员。王焕生认为千字300元的稿费已经比较高,但关于付酬标准还应该有多方面的考量,“教科书的发行量非常大,稿酬应该真正体现作品价值,不然只拿到几百块钱会觉得有点窝囊。”
支付办法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否会权力寻租?
关于使用者向作者支付稿酬,《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途径,一是使用者在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一个是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王自强看来,第一个办法几乎无法实现,因为常常会出现使用者找不到作者,而作者也不知道自己被使用的情况,所以他认为把稿酬交给专门机构是一个可行方法。但这一措施又引起质疑,“有人认为这会成为行政机构权力寻租的一种方式”。王自强说。王自强认为这种看法片面、不客观,“如果你是作者,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使用,但又不知被谁使用,你要花很多时间查清这个事情,可能就要自己专门建立个团队。”
王自强表示如果有一个专门机构,将作品使用情况放到网上,作者很容易就会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使用,“实际上这不是制度设计的问题,而是法律监督的问题。”
中国美协权益保护部主任朱凡也认为如果单纯依靠作者找出版社或出版社找作者,情况不会有太大改善,“如果把这么大的工作量转给他们(作者自发建立的团队),他们能不能完成?如果让他们代劳,会不会付费给他们?”
支付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怎么办?
《办法》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办法》所规定的支付标准只适合于2013年12月1日之后的情况,而对之前并无约束力,“不能按照这个标准来要求2001年之后和2013年12月1日之间的教材”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说。
而据王自强介绍,在这12年期间起码有80%的教材使用者没有承担责任,支付稿费。吕洁表示就她所知,这12年间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几家出版社会支付稿费,其余都没有,“因为没有支付标准,人民教育出版社就取稿酬千字30元到100元标准的高限来支付,一直是千字100,每年支付一次。”
但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做法还属少数,其余出版社的历史遗留问题该如何解决?汤兆志希望使用者和作者可以协商解决。但吕洁希望还是可以出台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制定一个标准,“把这十几年欠的账都还上。”
新京报记者 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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