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放专栏
设置识别区,是中国对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使,也向其他国家展示中国维护自身安全和主权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王江雨 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在东亚的国际关系上,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已经成为目下最热点的谈论话题。就国际上流行的某些看法,中国此举展现了咄咄逼人的姿态,引发美日的同步愤怒。但究之现实,其实远非如此简单。中国设立识别区,是作为一个军事大国自我防御的题中应有之意,而美日对此的态度,也并不等同,而是表现出微妙的差异,说明各国基于对各自国家长远国家利益的认知,具有不同的企图心和计划。
就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一个有着天然防御需求的军事大国而言,现在设立识别区,几乎可以说已经姗姗来迟了。在此之前,包括美日在内的十几个国家已经设立识别区,其中不乏亚洲小国如泰国、越南。设置识别区,是中国对自己正当权利的行使,也向其他国家展示中国维护自身安全和主权利益的决心和能力。
国际法上并没有对防空识别区的禁止性规定。但是一些国际公约(如关于国际民航的《芝加哥公约》)要求识别区的设置不能妨害航空自由。西方国家一般将此理解为不仅包括民航飞机的自由航行,也包括军用飞机和外国军事行动的自由。但总的来说,识别区只是一国的防空预警区域,由各国根据自己的国防需要和能力自行根据国内法设立,如果有重叠,应该由各国协商解决,总的前提是不能妨害公海飞行自由。
从这个角度来看,日本要求中国撤销识别区就显得很奇怪,因为日本早在1968年就设置了航空识别区,2010年将其扩大,现在全面涵盖钓鱼岛和中国的春晓油田等,不仅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重叠,而且距离中国海岸线很近。日本既然设置在先,无论是逻辑上道义上还是法律上,都没有资格要求中国撤销。日本这种要求,体现了一种已经持续百年以上的对中国的“霸凌”式优越心理,那就是,尽管日本军机贴近中国海岸线侦察已经成为常态,日本就是容不得中国有基本的防范,反击就更不行了。
美国设立防空识别区最早(1950年),相关规则也最明确。要注意的是,美国关于识别区的规定,也有“有法不依”的情况。美国联邦法律(Title 14, Section 99,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规定,在美国识别区内的航空器,必须向美国政府有关机关通报飞行计划,并且开通双向通信,及时向美国提供识别信号。但是实践中,美国并不认真执行这个规定,对外来航空器,往往睁只眼闭只眼。事实上,尽管美国自身法律有通报规定,美国在实践中一般反对其他国家的同类规定。
实际上,美国尽管对中国的识别区表示了“严重关切”,但并没有要求中国撤销识别区,而是要中国取消要求民航机通报飞行计划等规则,但与此同时,美国又督促本国民航机遵守中国的相关规则。这一方面是美国毕竟要些体面,不至于“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另外,美国大概也意识到,日本这次借中国防空识别区说事,背后掩藏着修宪扩军迈向军事大国的企图,如果日本在政治和军事上成长起来,最终也会威胁到美国在亚太的利益,包括最终摆脱美国对其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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