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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市消协回应中烹协对餐饮“霸王条款”质疑

“餐饮霸王条款认定有充分依据”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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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中国烹饪协会前日以公开信方式,请求国家工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行业6大“霸王条款”的不当处理。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协齐声回应中烹协,表示监管“霸王条款”是工商为消费者维护公平的体现,对餐饮行业“霸王条款”的认定“有充分的法律和现实依据”。

  工商总局:监管意在维护公平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京城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霸王条款”,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包间最低消费×元”、“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要求餐饮企业在1个月内予以纠正。

  中国烹饪协会前日通过公开信的形式,上书国家工商总局,请求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6种“霸王条款”的不当处理,称属于行政干预,要求市工商局公开道歉并消除舆论影响等。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昨日下午明确回应,“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服务民生、维护公平的具体体现。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对相关行业不公平“霸王条款”进行规范和监督处理,正是对《合同法》、《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职责的具体落实。

  市工商局:6大条款与法理最抵触

  “我们今年4月就开始对餐饮行业不公平条款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昨晚表示,工商部门从多种途径收集菜谱、水牌、店堂告示、就餐卡等多种形式的格式条款,整理分析后对问题较集中的13种条款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从初筛出的9种格式条款中最终选择了6种消费者反映最强烈、与法理基本观点最抵触的违法条款予以公布。

  市工商局称,餐饮6大“霸王条款”违法表述,有充分的法律和现实依据,公平保护了餐饮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也充分尊重了餐饮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 交锋

  1 “禁止自带酒水”不违法?

  市消协调查显示,餐馆酒水暴利,往往高出市场价数倍

  中烹协: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目前《价格法》、《消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违法定性理由牵强。

  市工商局:消费者不仅有权选择在哪家餐厅就餐,在同一家餐厅也有权选择具体商品和服务内容,以禁令形式拒绝与消费者对酒水问题协商,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市消协:餐饮行业设置禁自带酒水,问题的真正本质“是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提供的高价酒水”。

  市消协介绍,对全市63家餐饮企业调查显示,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往往高于市场价格的1倍至数倍。以茅台53度飞天为例,市场价1080元左右,餐饮提供价格为市场价的200%至300%。这种普遍的加价幅度已成为行业潜规则,限制和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 “餐具另收费”与餐馆无关?

  市工商局表示,餐馆不应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中烹协:“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一般是餐具公司印制的,餐饮企业是消毒餐具的提供者,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市工商局:餐具消毒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更没有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费用的权利。至于消毒工作具体由餐饮企业自己承担,还是外包给消毒企业完成,是餐饮企业的自身行为,餐馆不应把相关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当然,如果餐馆提供免费消毒餐具同时,又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属合理市场行为。对消毒餐具问题,市工商局已与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行业协会进行了沟通。

  3 “全额收订席违约金”不霸王?

  市工商局表示,违约金不应超过受法律保障比例

  中烹协:时间和违约金这是双方协商约定的,完全不构成“霸王行为”。《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违约问题。

  市工商局:消费者减少订席量未如约告知,餐馆可在合理限度内收取必要违约金。按最高法对合同法的解释,餐馆不区分实际损失大小,统一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使餐饮企业的实际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

  4 “保管好物品”类似民警提示?

  市工商局表示,若因餐馆故意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就不能免责

  中烹协:这样的提醒跟公告场所的民警提示类似。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市工商局:公安部门从风险防范角度进行的安全提示,对于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工商非常赞同。但餐饮企业不得以此为由免除自身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消费者在餐厅丢失物品,应先对具体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如果是餐馆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就不能免除相应责任,使用“概不负责”或“责任自负”这样绝对化用语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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