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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自杀案,别只看到“人肉搜索”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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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只眼

  12月2日,广东陆丰服装店店主蔡某在网上发布监控视频截图,请求网友人肉截图中的“小偷”。众多网友纷纷响应,搜出画中人——高中生琪琪的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等信息。次日晚,琪琪投河自杀。目前,警方已刑事立案,并刑拘了店主蔡某。

  店主和琪琪,一个轻率地打开潘多拉魔盒,一个面对压力选择轻生。面对这起悲剧,许多人将板子打在“人肉搜索”上。但细究起来,问题并非这么简单。

  应看到,这起悲剧有多重偶然性。就少女自杀来说,青少年的心理适应能力和维权理性需增强:琪琪认为店主发言和人肉搜索构成诽谤,可要求网站删帖。《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站方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对店主而言,将图片发上网络,称图中女孩是小偷,有动用“私刑”之嫌。但从法律上说,如果事情只是到此为止,无辜的琪琪可起诉店主侵害名誉权;但若琪琪存在偷窃行为,再去告店主的曝光是侵权,那就算她是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其诉讼请求也会被法院打折扣。毕竟,公民出于自力救济目的,公布小偷的照片是否构成违法,仍存在争议。

  琪琪自杀后,陆丰警方刑拘了店主,抓人的罪名极可能是“诽谤罪”。虽然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但自今年9月,最高法等的一纸《解释》出台后,诽谤案可以按公诉案处理。但依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店主刑责的前提必须是她“捏造”了琪琪偷东西的事实,否则只能作为侵害名誉权的民事案件处理,不能定罪处刑。

  不可否认,本案中确有“人肉搜索”因素,但结合具体案件看,不能从整体上斥之为违法。当然动辄“人肉”,将人“网络示众”,有违正义,也需被规范。

  耐人寻味的是,当店主被刑拘后,网络又开始了新一轮对店主的“人肉搜索”。“人肉”之下,谁都可能受伤。但法律要兼顾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监督权,必然有一定弹性。实质上,许多个案中的是非,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判断,“人肉搜索”惹祸,本质上也是依附于法律素养与理性认知的缺失。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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