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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卫计委信息公开案败诉

申请公开生乳国标制定会议纪要;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信息应免于公开

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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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因申请公开指定“生乳”等66项食品安全国标的《会议纪要》遭拒,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将国家卫计委告上法庭。

  昨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并当庭驳回了赵正军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申请公开遭拒

  2010年,原卫生部(现国家卫计委)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乳标准,新标准中蛋白质含量远低于发达国家3克以上的标准,而菌落总数放宽数倍后,是美国、欧盟标准的20倍。

  从2011年12月开始,赵正军向原卫生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重点公开生乳新国标制定会议纪要。遭拒后,赵正军将原卫生部诉至北京一中院。法院一审判决原卫生部撤销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之后,原卫生部答复认为,赵正军申请的信息是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赵正军不服,再次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其间,被告原卫生部变更为卫计委。

  被告拒绝公开讨论信息

  昨天庭上,赵正军表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他申请的《会议纪要》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情形,也没有证据证明会议纪要属于处于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因此其有权知道这一标准如何出炉的,有权要求重新制定。

  卫计委表示,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本案中最终信息“生乳”标准已公开。

  原告表示上诉

  法庭休庭15分钟后,作出判决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决策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均排除于公开范围之外没有法律依据。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作出前能够充分汇集不同观点,从而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作出,对实现“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经权衡,法院认为,对于在行政机关内部交换意见的政府信息,无论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公开,还是在行政决策作出后公开,均可能导致在行政机关内部难以坦率地表达意见,故此类政府信息应免于公开,一审判决驳回赵正军的诉求。

  赵先生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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