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查起诉;涉案工头偿还拖欠一年的工资37万余元
新京报讯 (记者张媛)包工头承包工程招揽农民工,涉嫌篡改结算单,谎称已将工资发给工人。近日,海淀检察院受理了吴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这起案例是北京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干活讨工资 工人得欠条
办案检察官介绍,36岁的嫌疑人吴某,案发前是个体包工头,以招揽农民工承包工程为业。2012年9月,吴某组织50多名农民工承包了海淀区一项工程。2012年11月,工程中25名云南籍农民工想返乡,向吴某提出结算项目工资,吴某表示工程款尚未到手,没有现金。
当时,吴某给每名工人出具一张手写工资结算单,将工人应得工资金额在结算单中注明,结算单由他自己保存,并承诺年底接到工程款后便发工钱,每名工人手上只有一张与结算单金额一致的工资欠条。
工头涉嫌篡改结算单
2012年底,吴某从承包公司手中拿到工程款后,他并未给这25名工人发放工资,但难以招架工人们不断催要,于是打起了工资结算单的主意。
现有证据显示,吴某发现结算单上注明的内容与工人签字之间存在空白处,遂在空白处填写“工资款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工资欠条已作废”的字样,后又以其篡改后的结算单为凭证,称已将工资发给农民工。
涉案工头还25名工人37万
2013年6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犯罪嫌疑人吴某刑事拘留。2013年6月21日,在面临可能受到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吴某将所拖欠一年之久的25名农民工工资37万余元一次性偿还。
目前,本案正由海淀检察院公诉一处审查起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追访
举证难 两年第一起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按照今年1月2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3万到10万元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就可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处以7年有期徒刑。
可是该罪入刑两年来,吴某是第一个欠薪者被追究刑责的。一名专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介绍,此类案件中被欠薪者搜集证据、举证的能力都很弱,往往很难及时找到相关部门报案,或者即便报了案,也因为工程被层层转包,使得在如何认定欠薪者属于明明有钱却恶意拖欠上存在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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