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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侵权姚晨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报》报道侵犯其名誉权,报社未按时道歉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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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通讯员窦京京)输了官司的报社未按时道歉,演员姚晨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劳动报社履行判决。

  今年3月20日,《劳动报》刊登的《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一文中称:“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告诉记者,‘像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咖(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

  姚晨认为该言论不实,报道给她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侵害。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报社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道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在《劳动报》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经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劳动报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确曾向该报社提供相关消息,且言论足以贬损姚晨的人格,破坏姚晨的名誉,故认定该言论侵犯姚晨的名誉权。

  法院一审判令劳动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劳动报》网络版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同时判令报社在《劳动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庭后,劳动报社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规定的相关义务。为此姚晨向朝阳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目前,该执行案件已被朝阳法院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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