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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违建别墅 村主任“进账”1100万

怀柔区桃山村原村主任常勇因非法经营罪等三宗罪获刑10年;赃款未赔付购房人

2013年12月18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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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上午,怀柔区庙城镇桃山村原村主任常勇,因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5万元。与常勇一起被指控的其他9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据了解,32岁的常勇,曾四次被行政拘留或判刑。

  此案在庭审时,检方曾指控常勇涉嫌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事实为,2009年至2011年6月,常勇伙同张雪松在其承包的桃山村土地上,违法建设“桃源居”别墅群,后两人虚构出售房屋是村委会组织开发的集体项目等事实,冒用村委会名义,与李某等24名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诈骗购房款1100余万元。常勇到案后,“桃源居”别墅群被拆,但24名买房者的1100余万元至今未追回。

  常勇否认了大部分指控,称其出发点是盖房挣钱,没有故意欺骗购房人;纠集他人打架是处理方法过激,事后均积极赔偿,也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常勇的辩护人认为,常勇有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采信了检方关于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但认为常勇和张雪松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并销售居住类房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检方指控的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予以纠正。

  ■ 法院认定事实

  非法经营罪

  2009年间,常勇伙同怀柔农民张雪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要求停止建设的情况下,擅自在常勇租用的桃山村66亩工矿用地上建设居住类房屋。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间,二人虚构桃山村村民委员会为出售房屋主体,对外销售上述房屋26套,非法经营额共计1115.4万元。现常勇和张雪松均未赔付购房人购房款。

  寻衅滋事罪

  2010年6月,常勇当选村委会主任后,向在桃山村租赁土地经营大棚的崔某借款30万元未果,后常勇以崔某在所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围墙不美观为由要求崔某拆除围墙,并指使多人驾驶车辆在崔某的大棚外倒土堵路,崔某被迫自行将围墙拆除并疏通道路。同年底,常勇以村委会收取水电费的名义,以给崔某的大棚停电为要挟,个人强行索要崔某1万元。

  此外,2011年1月7日,常勇酒后在歌厅追打服务员、持刀扎伤经理,经调解赔偿对方5万元。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0年9月7日,常勇以位于桃山村的中油国门油库销售有限公司污染水源、向村内丢弃垃圾为由,指使手下驾车堵该公司大门,并以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佣上百名村民到该公司门口静坐10天,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70余万元。后该公司被迫支付给桃山村委会打井费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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