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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欠条 自导假诉讼

自称为委托人“做好事”,被法院罚款1万元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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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邓某在向法官陈述。昨天,其因涉嫌伪造重要证据,虚构案情、实施虚假诉讼,被法院罚款1万元。法院供图

  新京报讯 (记者卢漫)“我没借过人家的钱。”王某被法院找去谈话时,感到一头雾水。

  法院调查发现,所谓借款纠纷,原来是王某以前的代理律师邓某伪造欠条、虚构案情所进行的虚假诉讼。

  昨日,门头沟法院对邓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10月8日,门头沟法院受理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原告吴某称,2010年,王某先后向其借现金15万元用于建房,并答应今年8月底还1万元,尾款年底还清。但王某未如约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先偿还1万元。

  吴某向法院提供了王某书写的欠条。

  法官樊颖介绍,法院通知原被告到法院谈话,律师邓某以被告王某代理人身份参加谈话,王某未到场。谈话中,邓某表示,王某无力偿还欠款,但不同意调解。但当法官发出谈话传票,要求被告人王某本人来法院谈话当天,原告突然要求撤诉——这引起法官怀疑。

  10月28日,王某来到法院,表示他“不认识原告吴某,也没借过钱、没写过欠条”。但承认,律师邓某是其另一起房产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

  据了解,王某离开法院后找到邓某。邓某称,这样做是为王某房产纠纷案做点事,为王某好。邓某还找到吴某写下收条,让王某拿着收条到法院称“欠款”已还,请求法院不再追查。

  法官猜测,邓某行为或许希望通过虚构欠款纠纷,形成王某借钱盖房情况,从而让王某在房产纠纷案中多得利益。

  ■ 法条

  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可由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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