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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常回家看看”案:父亲胜诉

昌平法院判两名五旬女儿每月回家看一次八旬父亲,支付养老费等逾千元

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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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 卢漫)近日,北京首起老人诉子女“常回家看看”案宣判。昌平法院判决两名女儿每月到八旬老父家看望一次,且每人每月需支付老人养老费、生活费等上千元。

  老人诉两女儿未付赡养费

  原告尹开喜老人已经81岁高龄,因为赡养问题,他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常回家看看”。该案今年10月开庭审理后,老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仅状告他的两名女儿。

  据尹开喜介绍,他和老伴祖籍河北,1958年,两口子到了东北,6个子女陆续出生。上世纪90年代初一大家子又来到北京谋生,2012年老伴因病去世。

  老人称,来京近20年,一大家子(除二女儿外)都租住在昌平区的一个大杂院。以前孩子们还经常看看他,老伴去世后4个儿子尚且有所表示,比如二儿子经常给他钱,四儿子管他一日三餐。但19年来,两名闺女却不尽人意,从未给过他赡养费用。

  于是,老人要求法院判决两闺女支付他19年来的赡养费以及将来的养老费,还要两被告每人每星期看望他一次。

  被告称一直尽赡养义务

  尹开喜的两个女儿一个1955年出生,一个1961年出生,她们俩答辩称赡养费没问题,但“常回家看看”确实难。大女儿说,如果老人在京生活,她愿意看他。但如果老人回河北老家,她就不能保证一星期看望一次了。“我都指望着我儿子养着我了。”

  二女儿则表示,如果老父亲打电话给她,她会去看望,但自己的孙子才一周岁,她需要帮儿女照顾孩子,经常去看望老人的确有点远。

  庭审中,两名女儿均表示,19年来一直对老爷子尽赡养义务,也给了赡养费,但未能提供证据。

  判决女儿负担赡养费

  经审理,对于原告要求支付19年来的赡养费,法院认为赡养费是保障被赡养人目前及今后生活的费用,除非有协议约定,否则不存在拖欠问题,因此不予支持。但老人要求被告负担赡养费和医疗费,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对于老人要求两被告每人每周看望一次的请求,法院认为,因二被告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二被告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一次。

  因此,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老人养老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上千元,两名被告每月看望老人尹开喜一次。

  ■ 链接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要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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