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3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死者家属已提请抗诉
32岁的于钢峰作为偷盗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项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两年多之后,2013年12月15日,河南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3名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由于情节较轻均被免予刑事处罚。
■ 事件回顾
2011年10月23日,于钢峰在郸城县汽车站被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带走。26日凌晨,他猝死在刑侦大队一间办公室内。项城市公安局称,于钢峰是突发急病、口吐白沫而死,被抓是因涉嫌盗窃一辆面包车。家属则怀疑于钢峰猝死是因遭受刑讯逼供。
2013年10月9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对项城市公安局民警张向华、马良冀、刘威力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并随后提请公诉;12月1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1 焦点
提前开庭是否程序违法?
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认为,这一判决是在受害人家属和代理律师未出庭的情况下做出,且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于钢峰父母的代理律师之一刘文元称,此案原定12月20日开庭,但12月12日主审法官陈矿打来电话称想提前到15日开庭,他表示反对。经协商,陈矿同意仍在20日开庭。
意外的是,当于钢峰父亲于根生16日去法院递交材料时,却被告知此案已于15日开庭审理并宣判。于钢峰的弟弟于钢领表示,他和父母没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开庭通知。
刘文元认为,提前开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开庭三日前通知”的规定,在没有被害人亲属和代理律师到庭的情况下开庭,也剥夺了代理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
陈矿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确曾同代理律师商讨更改开庭时间,但并未同意仍在20日开庭,而是告知代理律师要在15日开庭,并电话和短信通知了于钢峰父亲。记者致电陈矿,他称不便接受采访。项城法院宣传部门则称,正针对上述质疑进行调查。
2 焦点
疑犯是否遭到刑讯逼供?
于钢峰猝死后,家属怀疑其遭到刑讯逼供。于钢领说,在殡仪馆见到于钢峰的尸体有多处伤痕。判决书并未提及被告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经鉴定,于钢峰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从所送头发中检出吗啡成分,不排除其双下肢曾较长时间处于限制活动状态。
根据判决书,马良冀供述称“审讯时让他坐在审讯椅上,结束后让他在沙发上休息”;刘威力供述称“指认现场时戴了手铐,讯问时在审讯椅上坐着,戴械具是张向华安排的”。三名被告及其他证人都表示,没有对于钢峰进行殴打或体罚。
刘文元认为,鉴定对死者身上的伤等问题没有作解释,他们本打算在开庭时向法医问清楚,没想到法院在他们没到场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了。刘文元还说,项城法院给出的提前开庭的理由是法医只有周末有时间,可实际上,15日(当天为周末)开庭时法医并未到场。
3 焦点
民警“免刑罚” 量刑是否偏轻?
项城法院判决认定,3名被告均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判决引发舆论质疑,许多网友认为量刑过轻。
项城市检察院指控,3人对于钢峰违法超时传唤,违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以致于钢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书显示,庭审过程中,3人均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张向华供述,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为一家宾馆,执行人应为派出所,但为了办案方便,实际在刑侦大队办公室执行,执行人是刑侦大队的警察和巡防队员。
马良冀供述称,于钢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执行地点和执行人是张向华安排,“知道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办案中存在超时的现象”。
刘文元认为,对于是否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名,案卷材料的事实不清,而且,如果确定适用滥用职权罪的话,就漏诉了主要被告,因为3名被告都没有决定监视居住等命令的权力。目前,于钢峰父母和代理律师已到项城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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