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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看车费案重审 原告诉求再被驳回

货车扣22天被索6.8万看护费,运输公司索赔一审败诉,上诉后案件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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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黄颖)因被扣车辆在22天产生6.8万元看护费,江苏省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快运公司),将首发集团及首发集团安畅高速管理分公司(下称安畅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万余元,并解除双方协议。

  快运公司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昨日记者获悉,丰台法院重审判决,仍驳回快运公司的起诉。

  22天看护费高达6.8万

  快运公司称,2011年11月9日,其公司两名驾驶员驾驶一辆运输车,承运风力发电机组设备由南京运往包头。当月11日23时,车辆行至北京市六环至八达岭路段时,被安畅公司“路产巡视”人员以货车超宽为由扣留,并要求按照每天4500元的标准支付看护费用,其未同意。

  截至同年12月3日,对方公司要求的看护费已高达6.8万余元。为避免出现更大损失,同年12月9日,公司被迫与对方达成“放车”协议书,约定先向对方交纳5000元看护费,将被扣车辆开走,其余看护费再“协商解决”。

  去年1月,快运公司将首发集团和安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前期支付的5000元看护费和因扣留车辆造成的各项损失4.5万余元,并解除双方协议。

  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快运公司的起诉。快运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去年12月14日,二中院审理后,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重审庭审中,首发集团及安畅公司称,该案因快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引发,理应受到制止和法律追究。

  首发集团称,其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北京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单位,有权力也有责任对快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安畅公司也称,其收取的5000元是对超限车辆现场保护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应返还;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快运公司已经对赔偿款的数额签署了确认单,这证明其是认可的,不存在受胁迫签订协议书的情况。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首发集团是京藏高速路的经营管理人,并被赋予了制止违法超限运输、阻截超限车辆通行的职权。安畅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制止快运公司超限违法行为、拦截超限车辆,并要求快运公司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当。

  另外,快运公司称协议是在胁迫下订立的,应予撤销,因其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法院难以采信。

  ■ 原告律师

  “当事人难接受判决结果”

  据原告的代理律师赵力永称,12月16日,法院重审判决驳回了快运公司的起诉。

  赵力永表示,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本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就是认定一审法院审查的事实存在错误,希望其重新审理予以纠正。赵力永认为,一审法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在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再次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作出与原审判决完全相同的判决,这让当事人难以接受,因此只要当事人不放弃,他将作为代理人继续为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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