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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将先查“水影响”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四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

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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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水务局20日发布《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四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今后不通过水影响评价审查,不能新建住宅区。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四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需要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四种建设项目包括: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

  北京市政府10月中旬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进行了调整,将“水影响评价审查”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4年6月底前,《办法》先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五区试点。

  “水影响评价审查”尝试将“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行政许可整合为1项,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按规定,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其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履行技术审查、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水影响评价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进行,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技术评价报告等审查文件。通过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如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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