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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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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1

  征地拆迁侵权 纳入行政诉讼

  【草案】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解读】 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现在修改稿第12条增加的几类行为,如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强制执行、变更、撤销、撤回行政许可、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等,并非对受案范围的扩大,按照原法第11条第8项,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同样可诉,只是原法没有明确列举。

  列举对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不是一个好办法,即使再列举若干种,仍然会有很多遗漏。好的做法就是不列举可诉行为,只列举不可诉行为。除了不可诉行为,其他都是受案范围,这对相对人最有利。当然,受案范围如果仍必须采用正面列举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法,则多列举一些可诉行为自然比少列举一些好,特别是对那些最广泛、最经常、最直接涉及公民权益,从而最可能侵害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尽量多列入。

  【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文艺介绍,吉林省一地级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涉及拆迁事件,百姓到法院起诉,不予立案,这也就客观造成“民告官”立案难。

  2

  “民告官”案可口头起诉

  【草案】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读】 姜明安:修改稿规定口头起诉是为了方便不会写起诉状的老百姓,是司法便民的体现。口头起诉并不会导致滥诉,因为诉讼是要交诉讼费的。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口头起诉是一种特殊关照,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随着国民教育水平的提高,不能书写起诉状的越来越少了,法律在关注了大多数人利益诉求的同时,也同时考虑到了个别的特殊情况,进行了安排,更加人性化、科学理性,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

  随着诉讼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应该更加重视书面文书的效力,口头起诉相对还是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在口头起诉前限制了条件,并非谁都可以进行口头起诉,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照顾特殊群体的特殊诉求,保障诉权。

  3

  起诉状有啥错 法院应全告知

  【草案】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解读】 杨建顺:这是一种程序化的明确规定,是在原本发条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具体的量化。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法中对于行政机关有类似要求,将大大提高案件受理的时效性,通过明确的程序,提高效率,将行政过程当中的程序理念引入到了行政诉讼法中,用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给法院自身一个限制,防止对于案件拖延办理。将原本强调的法官释明权,转化为权利与义务相结合,也是公正程序、正当程序理念的体现,杜绝了法院系统内“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情况,减少法院行政化。

  【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河南省焦作市一家酒店职工反映,该市工商局仅凭个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就将属于职工的酒店过户给他人。职工为了维权,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是法院不予立案。

  4

  法院有权认定红头文件违法

  【草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

  为何不直接否定“红头文件”?

  姜明安介绍,“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是平时所说的“红头文件”。所谓“有权机关”是指依法对这些“红头文件”享有审查、撤销或改变权限的机关。

  为何此次修法不直接授权法院否定“红头文件”?姜明安认为这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出于国家机关分工的考虑,制定、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是行政职权的范畴,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是法院职权的范畴。

  二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且“红头文件”大多涉及的是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可能比由法院改变或者撤销更为适当。

  “当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适用相应的‘红头文件’,实质上就是否定它。行政机关事实上必须对有问题的‘红头文件’予以改变或撤销。否则,如果行政相对人再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告到法院,它还要败诉。”姜明安说。据新华社电

  “红头文件”能否单独被诉?

  姜明安等多位法学专家曾建议对“红头文件”可以“有限直接诉”,即在一般情形下,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附带诉”,但如果相应规范性文件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即可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相对人则可直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专家举出一个案例予以说明:某商品包装箱有中英两种文字,其英文字体稍大于中文字体。某日,一行政机关发布“红头文件”,规定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必须小于中文字体,否则,每件商品罚款若干。

  对于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如果采用“附带诉”的方式,只有当商店购买商品后出售商品被行政机关发现其商品包装箱上的英文字体大于中文字体并对之予以罚款时,商店才能对该规范性文件起诉。但是,如果该规范性文件一经发布,所有商店即不购进使用这种包装箱的商品,致使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大量商品积压在仓库,卖不出去,不得不把这些商品的包装箱全部拆除、重做和更换,其损失巨大。

  但是该生产企业却因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尽管该规范性文件明显违法——其没有让相对人卖掉原有商品就生效,违反了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从而导致相对人的巨大损失。

  “对这种情形应为相对人提供一个救济途径:如果相应抽象行政行为不经具体行政行为就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相对人可直接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抽象行政行为或确认该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以避免实际损害的发生。”姜明安说。

  据新华社电

  【案例】 据新华社报道,安徽省望江县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是当地政府引进的一家企业,2008年1月经省环保厅批复允许该公司投产,然而该公司排放的废气十分难闻,给当地环境和百姓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此,当地村民将安徽省环保厅告上法院,指出当地环保部门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运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该案一审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当地环保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进行了审批前公示,“环评函”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于是驳回了村民行政诉讼的请求。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宋识径 实习生 郑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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