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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法》购物条款新解读,业内人士认为

对价格影响不大

2013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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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张雪松)12月1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首先,此前国家旅游局并没有完全“禁止”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购物和自费,所以也谈不上目前的通知是“又允许”安排购物和自费了。

  北京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洋指出,需要明确的是,本次国家旅游局的通知,是对《旅游法》条款进行的一次解读,并没有推翻法律原本的要求。本次《通知》对法律本意的阐释,也是旨在使旅行社更好地为游客服务,满足游客正当的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的需求,使游客得到更好的体验。

  国旅总社旅游度假部副总经理孙立群认为,在此前一段时间,不少旅行社对于指定购物以及安排自费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理解和执行不一致等问题,其实《旅游法》并非完全禁止购物和自费项目。《旅游法》实施之初,为了减少消费者的投诉,一些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中尽量避免购物场所以及自费项目,但一些消费者的旅游体验也受到了影响。

  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经理李广告诉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司法解释,国务院尚未出台《旅游法》的实施细则之前,国家旅游局面向各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这一行业管理的通知,具有一定释法的意义,对于及时纠正一些错误的理解,矫正一些错误的执法操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李广进一步指出,如果因为旅游行程中增加了“购物”和“自费”而导致旅游价格下降了,那么必定存在旅行社通过购物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以压低旅游报价,或者将旅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项目“伪装”成“自费”的情况的,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的现象。所以,期望增加购物和自费,将旅游费用降低,首先是一个法律上的悖论。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和自费,是为了满足旅游者的实际旅游需求,那么旅游价格并不会因此而降低。而由于命令禁止旅行社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所以目前高涨的春节出游价格仍会维持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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