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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从“三公公开”走向“财务公开”

2013年12月2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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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高校需公开包括“三公经费”在内的许多财务信息。而且,从便于公众监督出发,建议高校不但要公布财务收支的总额,还应当公布收支的细目。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30所高校已公布去年“三公经费”,总额达6884.73万元,其中浙江大学最高,达1107.8万元;广东体育学院为零。北京有3所高校公布去年“三公”。(《新京报》12月27日)

  而在此前,公益人士雷闯共向全国113所高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只收到40所高校的回复,其中11所学校回应申请公开,只占10%不到。

  舆论由此产生困惑,高校公不公开“三公经费”,是不是学校的自主权?为何有的主动公开,有的申请才公开,有的申请之后也不公开,甚至明确拒绝公开呢?据报道,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暂未公开三公经费,而华东理工大学、西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共4所高校在回复中,明确拒绝公开“三公”经费。

  其实,这本不应该有任何困惑。公办高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于国家拨款、学生的学费和校友、社会的捐赠,其办学信息,是必须向公众公开的。我国教育部于2010年9月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简称《办法》),《办法》规定,高校应主动公布12类信息,其中包括“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按照这一《办法》,高校必须公开许多关键的财务信息。而且,从便于公众监督出发,建议高校不但要公布财务收支的总额,还应当公布收支的细目。比如,接待某人、某机构,具体开销多少。

  但遗憾的是,《办法》公布至今三年多时间,公开财务信息的高校极少。公开的高校被舆论表扬做了一件好事,而不公开的高校没事人一样。根本原因是对于高校不依办法公开信息缺乏问责,没有真正将公开作为高校的基本责任。虽然该《办法》明确规定,对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可是至今没有一所学校因不公开信息而受到处分。

  所以,推动高校公开信息,在眼下,应该健全问责机制,让《办法》切实落地。此外,还应完善高校财务公开制度,细化相关规定,看民众看得懂高校账本。

  而从长远出发,推进高校信息全面公开,关键在于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大学理事会治理、校长公开遴选,让校长必须对理事会负责,也就是对师生负责,在每年的工作中,向理事会(全校师生)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将是行政的重要责任、义务,若不履行义务,就很难向师生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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