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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如何用捐赠人来定

北京规定慈善组织须主动向社会公开捐赠财产用途

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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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闫欣雨)今后,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将须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善款,并必须主动公开善款用途。

  近日,《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规定》对慈善事业的善款用途、信息公开及募捐流程、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做出要求。该《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慈善机构不公开信息最高罚万元

  《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要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产,签订捐赠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同时,慈善组织还应加强对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财产合法有效地使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比例。

  如果慈善组织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民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意见,由民政部门决定将捐赠财产转交给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其他慈善组织管理使用;慈善组织拒不转交的,民政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保证慈善组织的透明性,《规定》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六大类信息。这六大类信息都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此外,慈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为慈善组织公开慈善信息提供服务,方便公众查询。

  按照《规定》,慈善组织未按照本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由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支持慈善组织

  此外,《规定》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应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并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等信息公开发布。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慈善捐赠及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流程,及时办理。

  【6类慈善信息须公开】

  组织名称、活动宗旨等组织基本信息;捐赠财产的来源等捐赠信息;募捐方案、联合募捐协议等募捐活动信息;捐赠财产用途等捐赠财产使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等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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