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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墓焚尸涉侮辱尸体罪

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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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墓焚尸,即使行为动机是为了执法,也并不影响侮辱尸体罪的成立。死者家属或可依法起诉涉事人员,而司法机关也应立案调查。

  安徽泾县老农土葬后遭挖墓焚尸,该县民政局局长还称是“按规定执行”,引起热议。日前,安徽省民政厅方面明确指其行为违规,省里也已介入调查。

  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尤其是针对采取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泾县民政局对死者挖墓焚尸,已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效果。涉事官员称此举依据的是县民政局殡葬管理规定,问题是,一方面县级政府无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该红头文件也和上位法相抵触。2012年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已废除了违规土葬、乱建坟墓“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平坟属于违规。根据行政强制法,实施行政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此,泾县民政局相关人员首先应承担的,就是行政处分。

  退一步讲,即便是在法律允许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挖墓焚尸,也太过野蛮,有违公序良俗。执法粗暴化,无视公权伦理,势必引起公众反感。

  还应说明的是,挖墓焚尸,或将构成刑法上的侮辱尸体罪。根据刑法规定,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即为侮辱尸体罪。即使行为动机是为了执法,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死者家属或可依法起诉涉事人员,而司法机关也应立案调查。

  挖墓焚尸,逾越了法律底线,也背离了公序良俗。就算土葬有弊端,执法也该合乎法理,而不是轻易突破公权边界。自身若不守法,何以以执法服人?而说到底,依法该是行政的底线。而今,当地省民政厅已斥其违规,相关方面也应在缜密调查基础上,依法追责,给公众一个合理说法。

  □舒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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