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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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妨公开瞒报个人事项的官员

2014年01月01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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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公开犯规者以及对他们的惩处情况,是维护制度效力的必要一环。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写内容真实准确。

  正如一些知情者所指出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近几年一直在强调,但还未达到制度安排的预期,一些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愿报就报,不愿报就不报,不仅内容打折扣,还出现虚假信息或缺斤少两信息。

  要求领导干部申报个人事项,不仅符合法治完善国家官员管理体制的惯例,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环节。个人事项申报不完备、不真实状况得不到改变,相关制度的监督、威慑作用便难以体现,打击贪腐,也就成了空话。

  现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早在2010年即已发布,至今仍要三令五申,本身也表明,相关规定的落实,是远远不够的。

  尽管新近印发的通知强调了不如期、如实申报所应受的处分,并规定了相关调查、核实条款,但这些规定在201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文件中业已强调。这表明,必须找到切实有效的约束办法,才能从制度上迫使相关领导干部正视申报的相关规定。

  最有效的约束莫过于公开。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已实施多年,但外界并未听闻哪个官员因不实申报受到了什么样的处分。即使目前还没有条件将所有官员申报的个人事项向全社会公开,也可以将瞒报者的情况公开。

  对犯规者的惩处,不应无声无响,否则会影响制度的实际效力。将不申报、不如实申报者的姓名、职位、所受处分公开,是申报制度的必要一环。这既是对公众的交代,也可以对更多官员形成警戒作用。

  更长期有效的办法,则是通过制度、法律的完善,推动各级官员信息的公开化,加强行政透明化建设,让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常态化。这样一来,任何一名处于特定位置上的官员,都会自然而然地接受相应监督,其理应申报、公布的个人事项,也自然无可隐瞒。如果说,曝光不如实申报者的做法是“动手术”,行政透明化、官员信息公开化,和舆论、公众监督的常态化,则是接种疫苗,是反腐倡廉的更根本保证。

  □陶短房(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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