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定李学智受贿36万余元;检方抗诉,认为其他190余万元受贿未被认定
新京报讯 (记者张玉学)昨日记者获悉,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原处长李学智因受贿罪,被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此前,李学智被控在查处企业污染物排放中受贿231万余元。2013年9月,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其受贿36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宣判后,检方认为指控的其他190余万元受贿未被判决认定,属事实错误,提出抗诉。李学智认为自己无罪,也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抗诉
据指控,49岁的李学智在担任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于2009年4月间,在秦皇岛市环保局干部刘某考察调动的工作过程中,故意推迟干部测评时间,拖延考察进程,以接到“举报信”为由,先后从刘某处收受现金18.6万元。
2011年1月,李学智在督查三处任处长期间,在河南省新乡市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的过程中,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经请示私自召开现场工作会,以停产整顿为借口,先后从该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现金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5部(价值3.4万余元)。
另外,在河南省安阳市、新乡市以及鹤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过程中,又以给检查组购买化妆品或处罚整顿为借口,自己单独或伙同刘晓庆(李学智前妹夫,另案处理),先后向当地环保部门索要18万余元及茶具、纪念币等物品(价值1.2万余元)。
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2年,认定其受贿数额为36万余元。
宣判后,检方抗诉,认为李学智受贿金额为231万余元。李学智坚称自己无罪,也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刑期增加2年
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就190余万元是受贿还是借款进行了辩论。
李学智称,190万元是宋某与刘晓庆间的借款,有借款书为证。
检方则称,借款书是李学智提供的,但其无法提供原件,不具备鉴定笔迹和书写时间的条件,不应当作为证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学智提供的借款书各方签名均为复写形成,无法证明真实性,借款书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证人也当庭否认在借款书上签名。故检方相关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还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学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万元及价值3.4万余元手机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鉴于李学智部分犯罪事实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学智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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