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贿和售假获刑4年;坚称自己“清白”要求撤销原判决再审,法院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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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自力刑满出狱。2014年1月2日,新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出狱13天的汪自力依照法律程序向二中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提起再审,依法撤销二中院终审判决书,改判自己无罪。
2009年12月,汪自力被警方控制,后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二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
昨日下午,出狱15天的汪自力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专访。“打假变造假入狱,自己都难以置信”,汪自力坚称自己无罪。
据了解,汪自力递交给法院的申诉书,核心诉求是要求对2008年5月8日的一份库房明细表进行真伪鉴定,通过笔迹等技术鉴定确定上面是否有他本人签字。
汪自力称,这份明细表被法院判决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但其实是伪造的。
汪自力提供的一份“收取申诉材料清单”显示,二中院于他申诉当天签收了其材料。“等于法院已予以立案,要在3个月内给予回复。”汪自力说。
■ 对话
汪自力:打假变售假,我难以置信
昨日下午2时17分,新京报记者在约定地点,见到了早已等待在此的汪自力。此后他数次强调,希望记者不要暴露他的任何行踪。
在回忆自己与秀水的恩怨时,汪自力会下意识地做出各种手势,通过这种方式来阐明一些难以用语言表达的内容。谈起自己以前在秀水街的时光,汪自力认为,那是自己人生中,引以为豪的一段岁月。
秀水推动“打假”
曾被当成“黑导购”
新京报:此前一些报道说,你最初在秀水街做的是“黑导购”?
汪自力:我1998年离开原单位自己做生意,在秀水大厦新开业之前,我只去过秀水街一次,对秀水街并不了解。2005年3月,秀水新大厦开业后,我英语比较好,就陪一些外国朋友到秀水街购物,帮助他们翻译,一些被光顾的商户为表示感谢给我钱,但并不是外界所说的“黑导购”。
新京报:后来怎么成为了秀水街的总经理?
汪自力:有一次赔外国朋友购物,被当时是秀水市场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与汪自力同案获刑),当做“黑导购”给带到了办公室询问,刚好当天秀水街董事长张永平也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张永平觉得我外语不错,对秀水街的管理和发展上有见地,就看中了我。
我是2005年6月22日入的职,开始是董事长助理兼总经理助理。当年8月1日,因为前任总经理离职,我就被宣布任命为总经理。
新京报:你是如何推动秀水街打假和保护知识产权的?
汪自力:我推出一些措施来制约商户和导购的卖假售假,比如商户卖假会在店铺前挂黄牌;导购的积分如果被扣完,就不允许其在市场内活动等。
新京报:秀水街的商户对于你的这些举措,都有什么反应?
汪自力:最开始给商户讲道理,有些商户也听不进去,甚至还接到过恐吓短信,但大部分商户是理解的。后来通过工商罚款、打假公司起诉等措施,商户们才开始有所转变,不过他们的钱赚得也踏实了。
辞职后举报“老东家”
难接受因售假被抓
新京报:对于你2009年离职,秀水街发布的原因是“工作中出现重度过失,要求引咎辞职”,对此你怎么看?
汪自力:根本原因是我和张永平的管理理念不同。我想走一条逐渐转型的道路,从一个成名于售假的市场走向驰名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但这个路程很长,是一个蜕变的过程,走到一定程度,张永平不做了,我只能选择离开。
新京报:为何会在离职后举报董事长张永平?
汪自力:离职后我听说自己的人身安全会有危险,觉得有必要把我和张永平的矛盾公开化,另外怕他把售假的责任扣到我的头上,所以举报了。
新京报:你为何会在举报后“消失”了一段时间?
汪自力:主要还是担心自己的安全,先去了成都,后来又不断换地方。这期间,我大概又寄出去有200封左右的举报信,但都没有什么回音。直到我在呼和浩特被抓前一周,还寄出过举报信。
新京报:你有没有想到自己因为售假被抓?
汪自力:当时被抓时我很吃惊,感觉莫名其妙,我一个打假的,怎么会因售假被抓了呢,真是难以置信。
新京报:对于这样的结果,你是怎么看的。
汪自力:这太戏剧性了,不可思议。秀水(售假)的问题早就存在,我之前没有任何人举报。我想自己被抓是跟举报有关。
出狱申诉为证“清白”
不会怨恨任何人
新京报:为什么一出狱就选择申诉?
汪自力:入狱后我学了不少法律知识,觉得要还自己一个清白。一出狱我就开始研究当初法院定罪的证据,然后去申诉,直到立案。
新京报:有没有想过申诉也可能会失败。
汪自力:如果失败会继续申诉。我心态很好,既然命运这么安排了,不会去怨恨任何人。今年刚好48岁,这也许是我的一个新起点。
新京报:今后还有什么打算?
汪自力:目前当务之急是把案子纠正过来,同时看能不能通过这件事,做一些推动社会进步的事情。
新京报:从出事到现在出狱,觉得自己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汪自力:变得更坚强、坚持,更有信念将事情做下去。
■ 案情回放
先后三次受审被定“两宗罪”
法院终审认定汪自力参与售假,并向售假商贩索贿
2010年12月,汪自力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项罪名被诉至法院,一并被诉的还有时任秀水街市场保卫部经理的祖绍中。检方指控汪自力6起受贿和1起售假犯罪。
2011年10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汪自力有期徒刑9年。祖绍中两罪并罚,获刑5年半。汪自力和祖绍中均不服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2011年12月,二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此次重审,检方有三项受贿指控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汪自力被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祖绍中被判4年。汪自力又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2012年11月19日,二中院终审判处汪自力有期徒刑4年,罚金1万元,判处祖绍中有期徒刑3年。
根据终审所查明的事实,2008年4月,汪自力、祖绍中和秀水街市场原副总经理吴某,以帮助商户杨某提供秀水市场地下三层仓库,允许其在秀水销售假“酷驰”皮包为由,向杨某索贿5万。
同年,汪自力、祖绍中还伙同商户杨昌君在秀水地下三层存放大量带有LV等注册商标标志的包,用于销售分成。
二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汪自力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便利,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谋私利,又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数罪并罚。
另据记者了解,在汪自力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受贿数额也数次变化:一审是30万元,重审是22万元,终审确定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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