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上市公司·公司评论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B02:上市公司·公司评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期待“以股代息”破解分红难题

2014年01月06日 星期一 新京报
分享:

  ■ 新规解读

  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九条)提出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丰富股利分配方式,据称有关部门正研究制定相关细则,有望尽快推出。

  所谓以股代息计划(SDS计划),实质上是股票分红和现金分红相结合的分红计划,投资者可根据自身的投资或现金流需求决定将利润转为股票投资或提现。股东如选择“以股代息”,可收取的新股数量=于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每股股息/新发股份价格。

  可以看出,“以股代息”本质上是一种再融资,因此公司股价无需除权,这明显不同于目前上市公司送转股需要除权的“数字游戏”。

  当前市场对上市公司是否应该分红还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人则认为现金分红将会减弱上市公司发展后劲,“以股代息”可一定程度中和这些矛盾冲突。通过现金分红和红股的组合效应,那些希望获得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可得其所愿,那些愿意长期投资的投资者则能持有更多的公司股份;而且企业不需要拿出全部的股利用于现金分红,既满足了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又满足了企业的持续经营需求。

  当然,要推行以股代息,有关部门或许要解决包括以下方面的诸多现实问题。

  对“以股代息”进行适度监管约束。在香港,如果上市公司要采用SDS分红方式,必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和联交所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由于“以股代息”的本质是再融资,而目前A股市场上市公司再融资需要证监会核准,因此,证监会应对其审核,但要大幅简化审核流程。

  要妥善设计投资者以股代息的换股价格。香港上市公司对发行新股的定价,主要是“于除息后首个交易日起计连续5个交易日的每股平均收市价;在上述每股平均收市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折让(最高折让20%);若在多地上市,还可选择其他交易所报价的日均价”等。笔者倾向于借鉴其中第一套方案,定价规则还是刚性一点好,以防止利益群体操控换股价格,从而有利于自己获取现金红利或换股操作。

  对新股上市及买卖做出规定。如果将“以股代息”的发行新股定价为“于除息后首个交易日起计连续5个交易日的每股平均收市价”,那么很显然,在除息后的5个交易日之内,选择SDS的投资者还不能获得这些股票,这将影响股票价格,也将沦为逻辑死循环,应该在之后的时间才能获得并上市交易。

  可以拓展“以股代息”分红方式的内涵。事实上,在新加坡,股东通过填表来选择分红方式,不仅可以选择普通股、现金,还可以选择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甚至还可以选择优先股来获取未来股息。既然A股市场也正在推行优先股制度,完全可以将“以股代息”制度与优先股制度结合起来使用。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